技术领域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助听器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助听器用可充电电池。
背景技术
[0002] 助听器通常安装在使用者的
耳内或耳后,用以为使用者放大声音。常见的助听器包括耳背式(BTE)助听器、耳内式助听器、耳道式助听器和完全耳道式助听器。助听器通常由一
外壳包覆容纳用于收集
声波的麦克
风、数字处理器、电感、扬声器;通过电池
接触弹片接入电池室,电池室里面安装有电池。由于助听器本身体积很小,现有市面上的助听器电池多采用一次性纽扣电池供电,在使用过程中经常需要更换电池,而这种情况造成大量用过的电池被废弃,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实用新型内容
[0003] 本实用新型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助听器用可反复充电电池,解决现有助听器电池不能充电的问题。
[0004]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0005] 一种助听器用可充电电池,所述电池安装于助听器的电池室内,所述电池由上盖、下盖和位于上盖与下盖之间的绝缘
密封圈成纽扣状且具有一定空间的结构,所述空间由一连接于密封圈的隔膜分隔成
阴极空间和
阳极空间,所述阴极空间内置有阴极材料,所述阳极空间内置有阳极材料,所述阴极空间和阳极空间充满
电解液。
[0006] 进一步的,所述阴极材料通过
金属弹片与上盖接触。
[0007] 进一步的,所述上盖与下盖均设有圆形凸起。
[0008] 进一步的,所述上盖和下盖均为金属材料制成,且表面均
镀有
锡层。
[0009] 与
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优点在于:
[0010] 通过将助听器领域用的电池设置成可充电的纽扣式电池,并将上、下盖设置为圆形凸起,且在其表面镀上镍层,使得电池具有良好的电性能,从而使得助听器在使用过程中,其电池可以通过充电反复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电池对环境的污染,也降低了助听器的使用成本。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0012]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详细说明。
[0013] 图1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示意图。如图1所示,一种助听器用可充电电池,所述电池安装于助听器的电池室(未示出)内,所述电池由上盖1、下盖2和位于上盖1与下盖2之间的绝缘密封圈3组成纽扣状且具有一定空间的结构,所述空间由一连接于密封圈的隔膜4分隔成阴极空间和阳极空间,所述阴极空间内置有阴极材料5,所述阳极空间内置有阳极材料6,所述阴极空间和阳极空间充满电解液7。
[0014] 所述阴极材料5通过金属弹片51与上盖1接触。所述金属弹片51不仅可以增强上盖1与阴极材料5的导通,而且其弹性使得阴极材料更好地固定在阴极空间内。
[0015] 所述上盖1与下盖2均设有圆形凸起11、21。所述圆形凸起11、21设置符合现有助听器电池室的结构,便于所述电池在助听器上的应用。
[0016] 所述上盖1和下盖2均为金属材料制成,且表面均镀有镍层(未示出)。所述镍层能够提高上盖1和下盖2的导电、抗
氧化性能、,从而减小电池内部
电阻,提高电池的电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0017] 上述电池可以是镍氢
蓄电池(Ni-MH),其
电极反应为:正极:Ni(OH)2+OH- =NiOOH+H2O+e;负极:M+H2O+e=MHab+OH-Ni(OH) 2+M=NiOOH+MHab;
负极材料为吸藏氢气的
合金材料(MH),阳极材料为镍金属;也可以是锂离子充电电池,其阳极材料为钴酸锂,锰酸锂,
磷酸铁锂,阴极材料为
石墨或锂金属。
[0018]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助听器用可充电电池,其整体大小具有四种规格:一是,圆形凸起11高度为0.20mm、直径为4.00mm,圆形凸起21高度为0.10mm,直径为4.50mm,电池整体高度为3.60mm、最
外圈圆周直径为5.80mm;二是,圆形凸起11高度为0.20mm、直径为5.80mm,圆形凸起21高度为0.10mm,直径为6.00mm,电池整体高度为3.60mm、最外圈圆周直径为7.90mm;三是,圆形凸起11高度为0.20mm、直径为9.10mm,圆形凸起21高度为0.10mm,直径为9.50mm,电池整体高度为5.40mm、最外圈圆周直径为11.60mm;四是,圆形凸起11高度为0.20mm、直径为5.80mm,圆形凸起21高度为0.10mm,直径为6.00mm,电池整体高度为
5.40mm、最外圈圆周直径为7.90mm。上述尺寸误差在±3%之内。
[0019]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助听器用可充电电池,通过将助听器的电池设置成可充电的纽扣式电池,并将上、下盖设置为圆形凸起,且在其表面镀上镍层,使得电池具有良好的电性能,从而使得助听器在使用过程中,其电池可以通过充电反复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电池对环境的污染,也降低了助听器的使用成本。
[0020] 本实用新型虽然以较佳实施例公开如上,但其并不是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都可以做出可能的变动和
修改,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本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