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停车牌

申请号 CN201610288642.5 申请日 2016-04-29 公开(公告)号 CN105711510A 公开(公告)日 2016-06-29
申请人 闫鹏飞; 发明人 闫鹏飞;
摘要 一种 汽车 停车牌,具体涉及停车技术领域。包括停车牌本体、数字牌、 粘扣带 、 铰链 、带 吸盘 的底座、活动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通过粘扣带连接在停车牌本体上,停车牌本体和活动杆一端通过铰链连接一起,活动杆的另一端与带吸盘的底座连接。本 发明 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可重复利用,且在夜间无灯光的环境下仍可使用的优点。
权利要求

1.一种汽车停车牌,包括停车牌本体(1)、数字牌(2)、粘扣带(3)、铰链(4)、带吸盘的底座(5)、活动杆(6),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2)通过粘扣带(3)连接在停车牌本体(1)上,停车牌本体(1)和活动杆(6)一端通过铰链(4)连接一起,活动杆(6)的另一端与带吸盘的底座(5)连接;所述停车牌本体(1)上至少设置有十一个数字牌(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停车牌,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牌本体(1)至少一面上设置有粘扣带(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停车牌,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2)为夜光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停车牌,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2)的一面设置有数字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停车牌,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2)的一面设置有粘扣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停车牌,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扣带(3)的小于等于停车牌本体(1)的尺寸。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停车牌,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杆(6)为弹性材料制成且可任意弯曲度。

说明书全文

一种汽车停车牌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停车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汽车停车牌。背景技术:
[0002] 目前汽车停车牌是纸板做成的,直接用笔在上面把车主电话写在上面,为一次性使用,不能回收重复利用,浪费资源,且写错号码的时候不容易更改,特别是在夜间无灯光的环境无法使用,给车主带来不便。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汽车停车牌,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可重复利用,且在夜间无灯光的环境下仍可使用的优点。
[0004] 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一种汽车停车牌,包括停车牌本体、数字牌、粘扣带铰链、带吸盘的底座、活动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通过粘扣带连接在停车牌本体上,停车牌本体和活动杆一端通过铰链连接一起,活动杆的另一端与带吸盘的底座连接。所述停车牌本体上至少设置有十一个数字牌,方便车主留下手机号码。
[0005] 优选地,所述停车牌本体至少一面上设置有粘扣带,方便使数字牌粘在停车牌本体上。
[0006] 优选地,所述数字牌为夜光材料制成,方便夜间观察到车主号码。
[0007] 优选地,所述数字牌的一面设置有数字结构,方便观察到车主号码。
[0008] 优选地,所述数字牌的一面设置有粘扣带,方便数字牌粘贴在停车牌本体上。
[0009] 优选地,所述粘扣带的小于等于停车牌本体的尺寸,使粘扣带粘贴在停车牌本体上更牢固。
[0010] 优选地,所述活动杆为弹性材料制成且可任意弯曲度,可方便根据汽车停车的位置和方向进行自由调节位置。
[0011] 本发明的优点: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可重复利用,且在夜间无灯光的环境下仍可使用的优点。附图说明:
[0012] 图1为本发明结构主视图;
[0013] 图2为本发明结构左视图。具体实施方式:
[0014] 参照图1‐2,一种汽车停车牌,包括停车牌本体1、数字牌2、粘扣带3、铰链4、带吸盘的底座5、活动杆6,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2通过粘扣带3连接在停车牌本体1上,停车牌本体1和活动杆6一端通过铰链4连接一起,活动杆6的另一端与带吸盘的底座5连接。
[0015] 优选地,所述停车牌本体1上至少设置有十一个数字牌2,方便车主留下手机号码。
[0016] 优选地,所述停车牌本体1至少一面上设置有粘扣带3,方便使数字牌2粘在停车牌本体1上。
[0017] 优选地,所述数字牌2为夜光材料制成,方便夜间观察到车主号码。
[0018] 优选地,所述数字牌2的一面设置有数字结构,方便观察到车主号码。
[0019] 优选地,所述数字牌2的一面设置有粘扣带3,方便数字牌2粘贴在停车牌本体1上。
[0020] 优选地,所述粘扣带3的小于等于停车牌本体1的尺寸,使粘扣带3粘贴在停车牌本体1上更牢固。
[0021] 优选地,所述活动杆6为弹性材料制成且可任意弯曲角度,可方便根据汽车停车的位置和方向进行自由调节位置。
[0022] 本发明使用方法:根据车主的号码,选择数字牌,将数字牌粘贴在停车牌本体上,再将带吸盘的底座粘在汽车仪表台上,根据车停车的位置和方向进行自由调节本汽车停车牌的位置即可。
[0023] 以上所述仅为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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