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

专利类型 发明公开 法律事件 公开; 撤回;
专利有效性 无效专利 当前状态 撤回
申请号 CN201810075573.9 申请日 2018-01-26
公开(公告)号 CN108185192A 公开(公告)日 2018-06-22
申请人 黄菲; 申请人类型 其他
发明人 黄菲; 第一发明人 黄菲
权利人 黄菲 权利人类型 其他
当前权利人 黄菲 当前权利人类型 其他
省份 当前专利权人所在省份:江苏省 城市 当前专利权人所在城市:江苏省南通市
具体地址 当前专利权人所在详细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晓星大道8号 邮编 当前专利权人邮编:226600
主IPC国际分类 A23K50/40 所有IPC国际分类 A23K50/40A23L33/105A23L33/175A23L33/10A23L3/3526A23L3/3472A23L3/3454A23L3/349A23L3/3535
专利引用数量 0 专利被引用数量 0
专利权利要求数量 2 专利文献类型 A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人
摘要 本 申请 公开了一种猫类 食品添加剂 ,按重量份数,包括 氨 基酸浓缩液30-160份,椒盐10-130份,茶多酚40-190份,香菇粉20-50份,鸡肝粉50-120份,桑叶70-160份,叶黄素20-60份,杨槐花10-30份,荞麦10-80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10-70份。由此,添加剂不仅具有抗 氧 化、抑菌、防腐之功效,而且能够增强人体免疫 力 、降血脂、降血糖、抗癌症。
权利要求

1.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包括基酸浓缩液30-160份,椒盐
10-130份,茶多酚40-190份,香菇粉20-50份,鸡肝粉50-120份,桑叶70-160份,叶黄素20-60份,杨槐花10-30份,荞麦10-80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10-70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包括氨基酸浓缩液90份,椒盐70份,茶多酚120份,香菇粉35份,鸡肝粉80份,桑叶120份,叶黄素40份,杨槐花20份,荞麦45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40份。

说明书全文

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食品添加剂,尤其涉及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

背景技术

[0002] 目前市场上使用的大多属于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其成本较低,效果显著,但是其添加量达到一定浓度或剂量平时,会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食品添加剂的毒性除与物质本身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有关外,还与其有效浓度、作用时间、接触途径和部位、物质的相互作用与机体的机能状态等条件有关。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都与合成的食品添加剂有着一定的联系。所以,在崇尚自然的今天,消费者将会不断追求纯天然的、食用安全、无毒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提供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解决上述现有技术问题中的一个或者多个。
[0004]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猫类食品添加剂,按重量份数,包括基酸浓缩液30-160份,椒盐10-130份,茶多酚40-190份,香菇粉20-50份,鸡肝粉50-120份,桑叶70-160份,叶黄素20-60份,杨槐花10-30份,荞麦10-80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10-70份。
[0005]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按重量份数,包括氨基酸浓缩液90份,椒盐70份,茶多酚120份,香菇粉35份,鸡肝粉80份,桑叶120份,叶黄素40份,杨槐花20份,荞麦45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40份。
[0006] 生产时,将上述物料全部加入到粉碎机中,粉碎成粉末,再加入到搅拌机中,在常温下搅拌5h,即可制得成品。
[0007] 本发明的添加剂不仅具有抗化、抑菌、防腐之功效,而且能够增强人体免疫、降血脂、降血糖、抗癌症。

具体实施方式

[0008] 实施例1:按重量份数,包括氨基酸浓缩液30份,椒盐10份,茶多酚40份,香菇粉20份,鸡肝粉50份,桑叶70份,叶黄素20份,杨槐花10份,荞麦10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10份。
[0009] 实施例2:按重量份数,包括氨基酸浓缩液90份,椒盐70份,茶多酚120份,香菇粉35份,鸡肝粉80份,桑叶120份,叶黄素40份,杨槐花20份,荞麦45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40份。
[0010] 实施例3:按重量份数,包括氨基酸浓缩液160份,椒盐130份,茶多酚190份,香菇粉50份,鸡肝粉120份,桑叶160份,叶黄素60份,杨槐花30份,荞麦80份,环己基氨基磺酸钠70份。
[0011] 生产时,将上述物料全部加入到粉碎机中,粉碎成粉末,再加入到搅拌机中,在常温下搅拌5h,即可制得成品。
[0012] 综上所述,本发明的添加剂不仅具有抗氧化、抑菌、防腐之功效,而且能够增强人体免疫力、降血脂、降血糖、抗癌症。
[0013]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创造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相似的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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