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
发明涉及木塑板材生产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
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
背景技术
[0002] 木塑板材具有防
水、防潮、可塑型强、安装简单等优点,因此被广泛应用在装修领域。传统的木塑板材主要是以木材为原料,但现如今木材资源越来越少。亟需找到一种可以替代木材的原料,作为木塑板生产的主要原料。
发明内容
[0003] 为此,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
现有技术的不足,从而提供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利用线路板等固体废弃物
破碎产生的
树脂粉作为主要原料,实现废物利用,并且提升了板材的抗弯强度、静曲强度等性能。
[0004]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包括木塑发泡层、花纹层、UV涂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塑发泡层按重量份,配方如下:聚氯乙烯10-20份,树脂粉90-120份,聚乙烯蜡0.3-1份,
硬脂酸0.3-1份,甲基
丙烯酸甲酯、丁二烯及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1-6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0.8-2份,复合稳定剂3-10份。
[0005] 进一步地,所述树脂粉为线路板、
电路板废弃物
粉碎后产生的非
金属粉末。
[0006] 进一步地,所述树脂粉改性为热塑性。
[0007]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利用线路板、
电路板等固体废弃物破碎产生的树脂粉作为生产木塑板的主要原料,实现了废物利用,节约了木材资源,并且提升了木塑板的抗弯强度和板材静曲强度,延长了耐紫外线照射时长。
具体实施方式
[0008] 显然,所描述的
实施例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0009]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0010] 实施例一:
[0011] 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包括木塑发泡层、花纹层、UV涂层,木塑发泡层按重量份,配方如下:聚氯乙烯10份,树脂粉90份,聚乙烯蜡 0.3份,硬脂酸0.3份,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及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1 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0.8份,复合稳定剂3份。
[0012] 树脂粉为线路板、电路板废弃物粉碎后产生的非金属粉末。
[0013] 进一步地,将树脂粉改性为热塑性。
[0014] 按上述配方中的重量份所生产的木塑板材主要性能指标如下表:
[0015] 指标名称 数值 指标名称 数值
密度 1.5kg/m3 静曲强度 大于30Mpa
表面硬度 大于邵氏75 板材握钉
力 大于1000N
维卡
软化温度 大于80℃ 耐紫外光照射时长 大于6000h
抗弯强度 大于3500N
[0016] 实施例二:
[0017] 与实施例一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包括木塑发泡层、花纹层、UV涂层,木塑发泡层按重量份,配方如下:聚氯乙烯15份,树脂粉105份,聚乙烯蜡0.65份,硬脂酸0.65份,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及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3.5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1.4份,复合稳定剂6.5份。
[0018] 按上述配方中的重量份所生产的木塑板材主要性能指标如下表:
[0019]指标名称 数值 指标名称 数值
3
密度 1.8kg/m 静曲强度 大于36Mpa
表面硬度 大于邵氏85 板材握钉力 大于1000N
维卡软化温度 大于84℃ 耐紫外光照射时长 大于6000h
抗弯强度 大于3560N
[0020] 实施例三:
[0021] 与实施例一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型材配方,包括木塑发泡层、花纹层、UV涂层,木塑发泡层按重量份,配方如下:聚氯乙烯20份,树脂粉120份,聚乙烯蜡1份,硬脂酸1份,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及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6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2份,复合稳定剂 10份。
[0022] 按上述配方中的重量份所生产的木塑板材主要性能指标如下表:
[0023] 指标名称 数值 指标名称 数值密度 1.7kg/m3 静曲强度 大于34Mpa
表面硬度 大于邵氏81 板材握钉力 大于1000N
维卡软化温度 大于83℃ 耐紫外光照射时长 大于6000h
抗弯强度 大于3520N
[0024] 综上所述,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利用废弃线路板、电路板等固态废弃物,经过破碎产生的树脂粉,经过改性后作为生产木塑板的主要原料,不仅实现了废物利用,节约了木材资源,而且所生产的木塑板具有更高地抗弯强度和静曲强度,耐紫外光照射时长远大于国家标准。所生产的木塑板在性能上更加优越。
[0025]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
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