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
发明涉及医疗卫生用品,尤其涉及口罩。
背景技术
[0002] 现有的口罩产品让消费者很难从外观上一眼就看出口罩是否已被使用过。废弃的口罩是一个重大的传染源。即便有一个严格的口罩使用管理制度,也很难防止废弃的口罩被不法之徒回收重新
包装,通过非法途径回流到消费者手上,危害公众健康。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一经使用就无法复原,仅从外观上就能明显判别出是否曾被使用过的耳带开启式口罩。
[0004]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耳带开启式口罩,包括口罩主体以及连接在口罩主体左、右两端的左、右耳带,特别地,左、右耳带由同一
块片材构成,在片材的左、右耳带之间的
位置设有撕裂线,在撕裂线被撕开之前,包括左、右耳带在内的整块片材是一个整体。
[0005]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片材由弹性材料制成。
[0006]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片材是弹性
无纺布或者弹性膜。
[0007]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片材是弹性复合片材或者是局部带弹性的复合片材。
[0008] 本发明的优点是,在所述撕裂线没有被撕开的状态下,口罩的左、右耳带是一个不能分开的整体,无法同时挂在人体的左、右两只耳朵上,也就无法使用口罩,只有将所述撕裂线撕开后,左、右耳带才能分开,也才能正常使用口罩。如此,使用者只需看撕裂线是否被撕开,就能从外观上明显判别出口罩是否曾被使用过,从而就能从源头上杜绝口罩被非法回收重复使用的问题,保护公众健康。
附图说明
[0009] 图1是本发明
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构成左、右耳带的片材的整体外形图;
图3是撕裂线被撕开、两边耳带分开后的口罩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局部带弹性的复合片材的实施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0] 为了便于理解本发明,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发明的较佳实施方式。但是,本发明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方式。相反地,提供这些实施方式的目的是使对本发明的公开内容理解的更加透彻全面。
[0011] 根据本发明所述的一种耳带开启式口罩如图1所示,图中所展示的是口罩的内侧面。该口罩包括一个口罩主体1,口罩主体1的左、右两端分别连接有左耳带2、右耳带3。
[0012] 特别地,左耳带2和右耳带3由同一块片材4构成。该片材4的整体形状如图2所示,近似于一对左右镜像对称的“D”字。在片材4的左耳带2与右耳带3之间的位置设有撕裂线5。在撕裂线5被撕开之前,包括左耳带2和右耳带3在内的整块片材4是一个整体,左耳带2和右耳带3不能分开,也就无法使用口罩。
[0013] 只有将撕裂线5撕开后,左耳带2与右耳带3才能如图3所示分开,分开的左耳带2与右耳带3才可以分别挂在人体的两侧耳朵上,口罩才能正常使用。撕裂线5撕开后无法还原,使用者从外观上就能明显判别出口罩是否曾被使用过。
[0014] 作为一种实施方式,片材4由弹性材料制成。最佳地,片材4是弹性无纺布或者弹性膜。
[0015] 作为一种实施方式,片材4是弹性复合片材或者是局部带弹性的复合片材。弹性复合片材是一种多层片材,例如可以是以无纺布作为面料层,以弹性膜或者弹性
氨纶丝为夹层的弹性复合片材。局部带弹性的复合片材的一种实施例如图4所示。图4中的阴影部分表示以弹性材料制成的弹性片材,例如弹性无纺布或者弹性膜。图4中的非阴影部分表示以非弹性材料制成的非弹性片材,例如无弹性的无纺布。弹性片材与非弹性片材在交合处粘合在一起,构成包括左耳带2和右耳带3在内的一整块片材。
[0016]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左耳带和右耳带的片材既可以是
单层结构,也可以是多层结构。对于多层结构的片材,只要左耳带中的一层片材与右耳带中的一层片材是同一块片材,那么本发明也视为左、右耳带由同一块片材构成。
[0017] 需要说明的是,口罩主体1与左、右耳带2、3连接的方式可以是粘结或者其他方式。例如,口罩主体1由多层片材构成,其中一层片材延伸至口罩主体的外面并且围成一圈,延伸至口罩主体外面的那部分片材就是构成左、右耳带的片材4,也就是说构成左、右耳带的片材4与口罩主体1里面的一层片材是围成一圈的同一块片材。
[0018] 需要说明的是,撕裂线5的形状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波浪线等其他形状。撕裂线5的具体结构既可以是如图1所示的虚线状的打孔线,也可以是由多个小圆孔密集排列而成的打孔线。撕裂线5可以只有一条,也可以有数条。
[0019] 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并不妨碍使用者自己重复使用口罩,所以本发明既适用于一次性口罩也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口罩。
[0020]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发明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发明
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
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
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