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车的双控装置

申请号 CN201510056972.7 申请日 2015-02-04 公开(公告)号 CN104648521A 公开(公告)日 2015-05-27
申请人 蚌埠市唐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 张隆; 孙沛然;
摘要 本 发明 提供一种 电动车 的双 锁 控装置,涉及电动车锁领域,包括设置在锁头内的 锁芯 ,还包括与锁芯联动的中 心轴 ,中心轴上设置有第一锁控部和第二锁控部,所述第一锁控部与继电器连接,所述继电器连接 支架 升降 电机 ;还包括限位 开关 A和限位开关B,所述限位开关A、限位开关B分别与继电器和第一锁控部连接成控制回路,所述第二锁控部用于控制电动车的 驱动电机 。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该装置是针对电动车的自动升降 防盗 支架而设计,用钥匙转动锁芯不仅可以控制支架升降电机的正反转,同时,还可控制电动车驱动电机的通断,实现双控的目的。
权利要求

1.一种电动车的双控装置,包括设置在锁头内的锁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锁芯联动的中心轴,中心轴上设置有第一锁控部和第二锁控部,所述第一锁控部与继电器连接,所述继电器连接支架升降电机;还包括限位开关A和限位开关B,所述限位开关A、限位开关B分别与继电器和第一锁控部连接成控制回路,所述第二锁控部用于控制电动车的驱动电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连接支架升降电机的电路上还串连有电路保护装置。

说明书全文

一种电动车的双控装置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电动车锁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

背景技术

[0002] 助车包括一切非人力车辆,主要有电动助力车和燃油助力车之分,目前,摩托车、电动车等非人力车辆用的支架是当车辆停驻时,由人力将支架置于支起状态,当车辆需要行驶时,再由人力将支架由支起状态改为收起状态,车辆方可待驶。通过人力支起、收起支架,不仅很费力气,而且当支架处于支起状态时很容易被他人擅自收起,将车推走,防盗安全性较差。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已经申请过“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申请号为“201410127235.7”。本申请是上述申请中升降自锁支架的锁控装置。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出一种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本装置是针对“自动升降防盗支架”而设计,其主要特点在于锁头内设置有第一锁控部和第二锁控部,第一锁控部和第二锁控部由同一个中心轴控制。
[0004]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0005] 一种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包括设置在锁头内的锁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锁芯联动的中心轴,中心轴上设置有第一锁控部和第二锁控部,所述第一锁控部与继电器连接,所述继电器连接支架升降电机;还包括限位开关A和限位开关B,所述限位开关A、限位开关B分别与继电器和第一锁控部连接成控制回路,所述第二锁控部用于控制电动车的驱动电机
[0006] 所述继电器连接支架升降电机的电路上还串连有电路保护装置。
[0007] 第一锁控部为双控开关,可在锁芯转动的作用下相互切换通/断,从而控制支架升降电机正反转,继电器在电路中起到调节电流大小的作用。
[0008] 锁头的中心轴随锁芯控制转动,可同时控制中心轴上设置的第一锁控部和第二锁控部,最终实现一把钥匙同时控制电动车的驱动电机和支架升降电机。
[0009]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0010] 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该装置是针对电动车的自动升降防盗支架而设计,用钥匙转动锁芯不仅可以控制支架升降电机的正反转,同时,还可控制电动车驱动电机的通断,实现双控的目的。附图说明
[0011]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0012] 图2为本发明的电路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3]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和附图,进一步阐述本发明,但下述实施例仅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并非全部。基于实施方式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0014] 如图1-2所示,
[0015] 一种电动车的双锁控装置,包括设置在锁头2内的锁芯1,还包括与锁芯1联动的中心轴5,中心轴5上设置有第一锁控部3和第二锁控部4,第一锁控部3与继电器6连接,继电器6连接支架升降电机8;还包括限位开关A 9和限位开关B 10,限位开关A 9、限位开关B 10分别与继电器6和第一锁控部3连接成控制回路,第二锁控部4用于控制电动车的驱动电机,继电器6连接支架升降电机8的电路上还串连有电路保护装置7。
[0016]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仅为本发明的优选例,并不用来限制本发明,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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