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

申请号 CN201710855077.0 申请日 2017-09-20 公开(公告)号 CN107376845A 公开(公告)日 2017-11-24
申请人 江苏科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 陈天烨;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脱色用颗粒 活性炭 ,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木屑30-50份、秸秆20-30份、 磷酸 3-5份、 丙烯酸 丁酯3-5份、丙烯酸甲酯3-5份、蒙脱石5-10份、氯化锌3-5份、氯化镁3-5份、蒸馏 水 50-60份、 碳 酸钠3-5份、聚乙烯醇3-5份、 氧 化锶2-4份、引发剂1-3份、 硬脂酸 镁2-6份。其优点在于:本发明配方中利用木屑作为活性炭基材,制备的活性炭空隙结构发达, 比表面积 大,脱色效果较好,能对水中的大分子物质实现脱色,经 酸洗 后能再次重复利用,重复性好,效果稳定。
权利要求

1.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木屑30-50份、秸秆20-30份、磷酸3-5份、丙烯酸丁酯3-5份、丙烯酸甲酯3-5份、蒙脱石5-10份、氯化锌3-5份、氯化镁3-5份、蒸馏50-60份、酸钠3-5份、聚乙烯醇3-5份、化锶2-4份、引发剂1-3份、硬脂酸镁2-6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其特征在于:所述秸秆为玉米秸秆、小麦秸秆、薯类秸秆、油菜秸秆中的一种。

说明书全文

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属于吸附剂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

背景技术

[0002] 活性炭是一种人造材料,又称为分子筛。它具有丰富的内部孔隙结果,拥有较高的比表面积,是一种优良的吸附材料。活性炭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不溶于,不溶于有机溶剂,耐酸耐,能承受水湿、高压和高温,可再生。作为一种循环经济型材料,活性炭的开发和应用技术符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是活性炭成本较高,制约着活性炭的推广应用。颗粒活性炭的制备主要分为四种:一是讲粉加焦油和沥青成型,再进行炭活化得到煤质活性炭;二是将坚硬的果壳原料经物理炭活化得到果壳活性炭;三是将木屑和化学品成型后再进行炭活化得到木质活性炭;四是将性能优良的活性炭加上粘合剂挤压成型再干燥得到颗粒活性炭。前两种方法原料紧缺,生产周期长,生产成本高,微孔发达,空隙结构偏小,对大分子化合物没有脱色能。第三种方法制备的活性炭比重较轻,具有丰富的大、中、小孔,脱色能力好于前两种,但不耐酸碱。第四种方法,活性炭的耐磨损度、耐压强度很差。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现提一种吸附能力好,耐酸碱性、耐磨损性的脱色用颗粒活性炭。
[0004]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其创新点在于: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木屑30-50份、秸秆20-30份、磷酸3-5份、丙烯酸丁酯3-5份、丙烯酸甲酯3-5份、蒙脱石5-10份、氯化锌3-5份、氯化镁3-5份、蒸馏水50-60份、碳酸钠
3-5份、聚乙烯醇3-5份、化锶2-4份、引发剂1-3份、硬脂酸镁2-6份。
[0005] 进一步的,所述秸秆为玉米秸秆、小麦秸秆、薯类秸秆、油菜秸秆中的一种。
[0006]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本发明配方中利用木屑作为活性炭基材,制备的活性炭空隙结构发达,比表面积大,脱色效果较好,能对水中的大分子物质实现脱色,经酸洗后能再次重复利用,重复性好,效果稳定。

具体实施方式

[0007]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0008] 实施例1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木屑30份、玉米秸秆20份、磷酸3份、丙烯酸丁酯3份、丙烯酸甲酯3份、蒙脱石5份、氯化锌3份、氯化镁3份、蒸馏水50份、碳酸钠3份、聚乙烯醇3份、氧化锶2份、引发剂1份、硬脂酸镁2份。
[0009] 实施例2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木屑50份、小麦秸秆30份、磷酸5份、丙烯酸丁酯5份、丙烯酸甲酯5份、蒙脱石10份、氯化锌5份、氯化镁5份、蒸馏水60份、碳酸钠5份、聚乙烯醇5份、氧化锶4份、引发剂3份、硬脂酸镁6份。
[0010] 实施例3一种脱色用颗粒活性炭,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木屑40份、薯类秸秆25份、磷酸4份、丙烯酸丁酯4份、丙烯酸甲酯4份、蒙脱石8份、氯化锌4份、氯化镁4份、蒸馏水55份、碳酸钠4份、聚乙烯醇4份、氧化锶3份、引发剂2份、硬脂酸镁4份。
[0011] 本发明配方中利用木屑作为活性炭基材,制备的活性炭空隙结构发达,比表面积大,脱色效果较好,能对水中的大分子物质实现脱色,经酸洗后能再次重复利用,重复性好,效果稳定。
[0012]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实现的技术方案,均应视为落入本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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