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起瓶器

申请号 CN201610645381.8 申请日 2016-08-09 公开(公告)号 CN106082067A 公开(公告)日 2016-11-09
申请人 太仓市蓝强机械有限公司; 发明人 顾建强;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新型起瓶器,包括 手柄 、瓶起支杆、瓶起勾、凹槽、开罐支杆、 LED灯 、电源、 开关 、钥匙环,所述手柄前端设有瓶起支杆,所述瓶起支杆后方设有瓶起勾,所述瓶起勾下方开有凹槽,且瓶起勾下方设有开罐支杆,所述凹槽底部安装有LED灯,与 现有技术 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一种新型起瓶器,解决了起瓶器的不易携带,功能单一等问题,本新型起瓶器将起瓶器与 开罐器 ,照明灯接合在一起,都是生活中最常用到工具,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且起瓶器尾部设有钥匙环,方便携带,本产品整体造型精美、小巧、大方,还可充当饰品。
权利要求

1.一种新型起瓶器,包括手柄(1)、瓶起支杆(2)、瓶起勾(3)、 凹槽(4)、开罐支杆(5)、LED灯(6)、电源(7)、开关(8)、钥匙环(9),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1)前端设有瓶起支杆(2),所述瓶起支杆(2)后方设有瓶起勾(3),所述瓶起勾(3)下方开有凹槽(4),且瓶起勾(3)下方设有开罐支杆(5),所述凹槽(4)底部安装有LED灯(6),所述手柄(1)内置电源(7),所述手柄(1)上表面安装有开关(8),且手柄(1)后部设有钥匙环(9)。
2.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一种新型起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7)具体为纽扣电池
3.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一种新型起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1)长5厘米。
4.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一种新型起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4)深3厘米。
5.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一种新型起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1)由不锈材料制成。

说明书全文

一种新型起瓶器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起瓶器,尤其是一种新型起瓶器。

背景技术

[0002] 日常生活中,起瓶器的应用非常广泛,在大多数喝酒的场合中都能见到起瓶器的身影。
[0003] 但现有的起瓶器大都结构简单,且功能单一,只能起到开瓶盖的作用,还不容易携带,由于体积小不易被人注意,起瓶器容易弄丢,在需要开酒瓶盖时,经常会找不到起瓶器。

发明内容

[0004]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起瓶器,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0005]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一个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起瓶器,包括手柄、瓶起支杆、瓶起勾、凹槽、开罐支杆、LED灯、电源、开关、钥匙环,所述手柄前端设有瓶起支杆,所述瓶起支杆后方设有瓶起勾,所述瓶起勾下方开有凹槽,且瓶起勾下方设有开罐支杆,所述凹槽底部安装有LED灯,所述手柄内置电源,所述手柄上表面安装有开关,且手柄后部设有钥匙环。
[0006] 进一步的,所述电源具体为纽扣电池;进一步的,所述手柄长5厘米;
进一步的,所述凹槽深3厘米;
进一步的,所述起瓶器手柄由不锈材料制成。
[0007]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一种新型起瓶器,解决了起瓶器的不易携带,功能单一等问题,本新型起瓶器将起瓶器与开罐器,照明灯接合在一起,都是生活中最常用到工具,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且起瓶器尾部设有钥匙环,方便携带,本产品整体造型精美、小巧、大方,还可充当饰品。附图说明
[0008] 图1是本发明整体效果图;图中:1、手柄,2、瓶起支杆,3、瓶起勾,4、凹槽,5、开罐支杆,6、LED灯,7、电源,8、开关,
9、钥匙环。

具体实施方式

[0009]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0010] 如图1所示,一种新型起瓶器,包括手柄1、瓶起支杆2、瓶起勾3、凹槽4、开罐支杆5、LED灯6、电源7、开关8、钥匙环9,所述手柄1前端设有瓶起支杆2,为起瓶盖提供支点,所述瓶起支杆2后方设有瓶起勾3,通过瓶起勾3取出瓶盖,所述瓶起勾3下方开有凹槽4,且瓶起勾3下方设有开罐支杆5,将易拉罐的盖子置于凹槽内,通过开罐支杆5,又可方便的取出易拉罐的盖子,所述凹槽4底部安装有LED灯6,所述手柄1内置电源7,所述手柄1上表面安装有开关8,在黑暗的环境下又可起到照明的作用,实现起瓶器的一器多用,且手柄1后部设有钥匙环
9,便于携带,整体造型精美,结构小巧,简单。所述电源7具体为纽扣电池,所述手柄1长5厘米,所述凹槽4深3厘米,所述起瓶器手柄1由不锈钢材料制成。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0011]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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