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

申请号 CN201611151390.8 申请日 2016-12-14 公开(公告)号 CN106743206A 公开(公告)日 2017-05-31
申请人 武汉海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发明人 李学平;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隔离式 污泥 废渣排出装置,包括废渣入口、螺旋绞杆、废渣输送管、 套管 、废渣排出管、下料口和出料口,所述废渣入口设置在废渣输送管的一侧上端;所述螺旋绞杆设置在废渣输送管内,且位于废渣入口的下方;所述套管套装在废渣输送管的中段部位;所述下料口设置在废渣输送管的一端,且位于螺旋绞杆的相对端;所述废渣排出管活动连接下料口;所述出料口设置在废渣排出管的一端,所述废渣入口为上大下小的喇叭状结构,所述废渣输送管为L形结构,所述废渣排出管为L形结构,与 现有技术 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新型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结构简单,操作简单,方便,安全等优点,适合推广使用。
权利要求

1.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包括废渣入口(1)、螺旋绞杆(2)、废渣输送管(3)、套管(4)、废渣排出管(5)、下料口(6)和出料口(7),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渣入口(1)设置在废渣输送管(3)的一侧上端;所述螺旋绞杆(2)设置在废渣输送管(3)内,且位于废渣入口(1)的下方;所述套管(4)套装在废渣输送管(3)的中段部位;所述下料口(6)设置在废渣输送管(3)的一端,且位于螺旋绞杆(2)的相对端;所述废渣排出管(5)活动连接下料口(6);所述出料口(7)设置在废渣排出管(5)的一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渣入口(1)为上大下小的喇叭状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渣输送管(3)为L形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渣排出管(5)为L形结构。

说明书全文

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排出装置,尤其是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

背景技术

[0002] 在对污泥经过加工提取后,会产生一些废渣,需要将废渣排出炉外,现有的排污装置,是直接利用排污管进行排放,排污速度慢,并且不安全,在排污过程中,若有空气回流到炉内,会导致炉内爆炸。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简单,方便的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0004]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予以实现: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包括废渣入口、螺旋绞杆、废渣输送管、套管、废渣排出管、下料口和出料口,所述废渣入口设置在废渣输送管的一侧上端;所述螺旋绞杆设置在废渣输送管内,且位于废渣入口的下方;所述套管套装在废渣输送管的中段部位;所述下料口设置在废渣输送管的一端,且位于螺旋绞杆的相对端;所述废渣排出管活动连接下料口;所述出料口设置在废渣排出管的一端。
[0005] 进一步的,所述废渣入口为上大下小的喇叭状结构。
[0006] 进一步的,所述废渣输送管为L形结构。
[0007] 进一步的,所述废渣排出管为L形结构。
[0008]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新型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结构简单,操作简单,方便,安全等优点,适合推广使用。附图说明
[0009] 图1是本发明整体结构效果图;
[0010] 图中:1-废渣入口、2-螺旋绞杆、3-废渣输送管、4-套管、5-废渣排出管、6-下料口、7-出料口。

具体实施方式

[0011]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0012] 如图1所示,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隔离式污泥废渣排出装置,包括废渣入口1、螺旋绞杆2、废渣输送管3、套管4、废渣排出管5、下料口6和出料口7,所述废渣入口1设置在废渣输送管3的一侧上端;所述螺旋绞杆2设置在废渣输送管3内,且位于废渣入口1的下方;所述套管4套装在废渣输送管3的中段部位;所述下料口6设置在废渣输送管3的一端,且位于螺旋绞杆2的相对端;所述废渣排出管5活动连接下料口6;所述出料口7设置在废渣排出管5的一端,所述废渣入口1为上大下小的喇叭状结构,所述废渣输送管3为L形结构,所述废渣排出管5为L形结构。
[0013] 使用时,当废渣从废渣入口1进入废渣输送管3时,通过螺旋绞杆2的作用,可以有效往前推送,套管4增强了废渣输送管3的刚度,通过对废渣排出管5设置成“L”状,通过废渣在排出口不断的挤压可以有效的排出废渣,并且还能防止空气进入炉内,空气中含有气会导致炉内发生爆炸。
[0014]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0015]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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