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

申请号 CN201610057688.6 申请日 2016-01-28 公开(公告)号 CN105480674A 公开(公告)日 2016-04-13
申请人 河南省金特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发明人 樊丹; 张华; 崔金华; 蒋丽霞;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它包括漏斗体,漏斗体的入料口与 胶带 输送机 的端部连通,在漏斗体的下部分别设有 筛下物 出口和杂物出口,在两个出口之间设有支座,支座与辊式筛分机的一端 框架 铰接,辊式筛分机的框架另一端设有卡 固件 ,卡固件与漏斗体上的弧形固定架相配,在辊式筛分机的下部设有筛辊清理装置。本发明可代替头部漏斗罩在胶带输送机的头部滚筒上,实现胶带机输送物料除杂的同时还一并起到布料作用,提升了胶带输送机的使用效率。
权利要求

1.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它包括漏斗体,其特征在于:漏斗体的入料口与胶带输送机的端部连通,在漏斗体的下部分别设有筛下物出口和杂物出口,在两个出口之间设有支座,支座与辊式筛分机的一端框架铰接,辊式筛分机的框架另一端设有卡固件,卡固件与漏斗体上的弧形固定架相配,在辊式筛分机的下部设有筛辊清理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筛辊清理装置为:在筛辊筛框下部设有固定架,在固定架上铰接有旋转杆,在旋转杆上固定连接有清理板,清理板的安装位置对应于筛辊之间的空隙,在旋转杆上设有异形击打板,在筛辊的端部位置设有凸轮,凸轮与异形击打板的位置相对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在异形击打板与凸轮接触的部分设有耐磨层。

说明书全文

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

[0001] 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胶带输送机,特别是一种适用于胶带输送机的新型辊式除杂机。
[0002] 背景技术:胶带输送机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机械,在输送物料时难免会有大物料、丝、线头、织物等杂物,这些杂物将会缠绕托辊、划伤皮带及进入下道工序,并对下级皮带造成撕裂。现在的解决方案为:(1)采用人工除杂,耗费人,且效率较低;(2)加筛分设备,其占用空间大且成本较高;上述的解决方法都不太理想,并且还增加了企业的使用成本。
[0003] 发明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设计一种结构合理、使用方便的新型辊式除杂机。
[0004]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它包括漏斗体,其特征在于:漏斗体的入料口与胶带输送机的端部连通,在漏斗体的下部分别设有筛下物出口和杂物出口,在两个出口之间设有支座,支座与辊式筛分机的一端框架铰接,辊式筛分机的框架另一端设有卡固件,卡固件与漏斗体上的弧形固定架相配,在辊式筛分机的下部设有筛辊清理装置。所述的筛辊清理装置为:在筛辊筛框下部设有固定架,在固定架上铰接有旋转杆,在旋转杆上固定连接有清理板,清理板的安装位置对应于筛辊之间的空隙,在旋转杆上设有异形击打板,在筛辊的端部位置设有凸轮,凸轮与异形击打板的位置相对应。所述的在异形击打板与凸轮接触的部分设有耐磨层。
[0005] 本发明可代替头部漏斗罩在胶带输送机的头部滚筒上,实现胶带机输送物料除杂的同时还一并起到布料作用,提升了胶带输送机的使用效率。
[0006] 附图说明: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所述的筛辊清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0007] 具体实施方式:结合附图详细描述实施例
实施例1,
本发明的实施例为:一种新型辊式除杂机,它包括漏斗体1,漏斗体的入料口与胶带输送机8的端部连通,在漏斗体的下部分别设有筛下物出口5和杂物出口3,在两个出口之间设有支座4,支座与辊式筛分机的一端框架7铰接,辊式筛分机的框架另一端设有卡固件9,卡固件与漏斗体上的弧形固定架2相配,在辊式筛分机的下部设有筛辊清理装置6。
[0008] 本发明可以方便的调整辊式筛分机与胶带输送机传送带的相对位置,并且对胶带输送机传送下来的待筛物料进行筛分和布料,极大的提升了胶带输送机的使用效率,保证了企业的生产质量
[0009] 实施例2,本实施例是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筛辊清理装置的具体结构,结合图2可以得知,所述的筛辊清理装置为:在筛辊筛框11下部设有固定架12,在固定架上铰接有旋转杆
13,在旋转杆上固定连接有清理板18,清理板的安装位置对应于筛辊之间的空隙,在旋转杆上设有异形击打板15,在筛辊14的端部位置设有凸轮16,凸轮与异形击打板的位置相对应,在旋转杆的下方设有限位装置19;本实施例所述的在异形击打板与凸轮接触的部分设有耐磨层17。
[0010] 本实施例可以进一步保证胶带输送机的筛分效率、提高胶带输送机的传送质量,并且本发明结构简单、加工成本较低,使用方便。
[0011]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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