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用垃圾箱

申请号 CN201310558271.4 申请日 2013-11-08 公开(公告)号 CN104627572A 公开(公告)日 2015-05-20
申请人 大连民族学院; 发明人 西晓霞;
摘要 本 发明 涉及家庭用垃圾箱,属于环保卫生技术领域。本发明包括垃圾 箱体 及 底板 ;垃圾箱体是长方体形状,垃圾箱体的底部及上部是开口结构,垃圾箱体的上部设置拉板,拉板可以在箱体的上部来回移动;箱体的外侧设置横梁及把手,靠近垃圾箱体的底部设置底板,底板的长度大于垃圾箱体的底部长度,底板可以来回移动;垃圾箱体的底部设置 支架 ,支架的底部设置滚轮。支架是伸缩结构。
权利要求

1.家庭用垃圾箱,包括垃圾箱体(1)及底板(2),其特征在于:垃圾箱体(1)是长方体形状,垃圾箱体(1)的底部及上部是开口结构,垃圾箱体(1)的上部设置拉板(7),拉板(7)可以在箱体(1)的上部来回移动;箱体(1)的外侧设置横梁(5)及把手(6),靠近垃圾箱体(1)的底部设置底板(2),底板(2)的长度大于垃圾箱体(1)的底部长度,底板(2)可以来回移动;垃圾箱体(1)的底部设置支架(3),支架(3)的底部设置滚轮(4);垃圾箱体(1)的外部设置温度计(8)及湿度计(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庭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支架(3)是伸缩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庭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垃圾箱体(1)由塑料制成。

说明书全文

家庭用垃圾箱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家庭用垃圾箱,属于环保卫生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0002] 本发明家庭用垃圾箱是人们常用的日用品,是家庭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垃圾盛放容器。常用的垃圾箱大多呈桶形或立方体状,直接放在地上,地面接触面积大而且较矮。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弯腰投放垃圾,而且需要完全提起才能倾倒垃圾,很容易造成家庭的二次污染。除此之外,这对孕妇、老年人、儿童或有特殊需求的人造成极大不便,甚至可能造成危险事故的发生。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针对以上问题而研制家庭用垃圾箱,其方便的投放垃圾和倾倒垃圾,而且适合不同人群使用。
[0004] 家庭用垃圾箱,包括垃圾箱体底板;垃圾箱体是长方体形状,垃圾箱体的底部及上部是开口结构,垃圾箱体的上部设置拉板,拉板可以在箱体的上部来回移动;箱体的外侧设置横梁及把手,靠近垃圾箱体的底部设置底板,底板的长度大于垃圾箱体的底部长度,底板可以来回移动;垃圾箱体的底部设置支架,支架的底部设置滚轮。
[0005] 支架是伸缩结构。垃圾箱体的外部设置温度计及湿度计。垃圾箱体由塑料制成。
[0006] 本发明原理及有益效果:垃圾箱体是长方体形状,因此可以牢固的停靠在墙体或桌子一侧;底板在垃圾箱体的底部,底板可推拉;底板的长度大于垃圾箱体的底部长度,当底板完全把垃圾箱体下部的开口封住时把拉板拉开就可以放垃圾;把底板拉出垃圾箱体的底部时垃圾就会倒掉;支架支撑着垃圾箱体,支架高度是可调节的,因此可以满足不同高度人员投放垃圾;滚轮在支架底部可以方便垃圾箱的移动,横梁可以挂一些东西,把手用来推垃圾箱体。垃圾箱体由塑料制成,这样质量轻而且成本低廉。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提供的家庭用垃圾箱,通过一种简单的结构实现了,方便投放和倾倒,并且不会在进行垃圾转移时省心省。由于其结构简单,不仅便于生产,而且成本非常低廉适于广泛推广。附图说明
[0007]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简图。
[0008] 图中:1、垃圾箱体,2、底板,3、支架,4、滚轮,5、横梁,6、把手,7、拉板,8.温度计,9.湿度计。

具体实施方式

[0009] 下面结合附图l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0010] 家庭用垃圾箱,包括垃圾箱体1及底板2;垃圾箱体1是长方体形状,垃圾箱体1的底部及上部是开口结构,垃圾箱体1的上部设置拉板7,拉板7可以在箱体1的上部来回移动;箱体1的外侧设置横梁5及把手6,靠近垃圾箱体1的底部设置底板2,底板2的长度大于垃圾箱体1的底部长度,底板2可以来回移动;垃圾箱体1的底部设置支架3,支架3的底部设置滚轮4。
[0011] 支架3是伸缩结构。垃圾箱体1是长方体形状,因此可以牢固的停靠在墙体或桌子一侧;底板2在垃圾箱体1的底部,底板2可推拉;底板2的长度大于垃圾箱体1的底部长度,当底板2完全把垃圾箱体1下部的开口封住时把拉板7拉开就可以放垃圾;把底板2拉出垃圾箱体1的底部时垃圾就会倒掉;支架3支撑着垃圾箱体1,支架3高度是可调节的,因此可以满足不同高度人员投放垃圾;滚轮4在支架3底部可以方便垃圾箱的移动,横梁5可以挂一些东西,把手6用来推垃圾箱体1。垃圾箱体1的外部设置温度计8及湿度计9。垃圾箱体1由塑料制成。
[0012]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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