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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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CN201710418375.3 | 申请日 | 2017-06-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6986098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7-28 |
申请人 | 海宁恒辉包装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李卫强; | ||||
摘要 |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 角 ,其技术方案要点是,包括呈方体设置的 底板 ,底板相邻两侧边向上延伸形成两侧板,底板从外到内依次为第一防 水 层、弹性层和第二防水层,第一防水层沿瓦楞纸箱对角线方向延伸形成 支撑 部。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使用时,可以将瓦楞纸箱的四个角上均置于护角上方,护角底板采用特殊防水结构可以防止底面上水汽直接跟纸箱 接触 ,防潮性能佳,保护纸箱以及箱内物品不受损坏。 | ||||||
权利要求 | 1.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其特征是:包括呈方体设置的底板,所述底板相邻两侧边向上延伸形成两侧板,所述底板从外到内依次为第一防水层、弹性层和第二防水层,所述第一防水层沿瓦楞纸箱对角线方向延伸形成支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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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全文 | 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技术领域背景技术[0002] 瓦楞纸箱在包装、运输等众多行业中使用量大,既起到保护商品,又方便包装、存储、运输,被广泛运用于市场。但是由于其性质为纸质材料,故长期放置于潮湿的地面上时,容易吸收地面的水汽,纸箱受潮后会大大降低其耐压性能,进而使纸箱发生变形甚至破裂,使箱体内物品发生损坏。 发明内容[0003]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能够防止纸箱受潮,保护箱内物品不受损坏。 [0004]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包括呈方体设置的底板,所述底板相邻两侧边向上延伸形成两侧板,所述底板从外到内依次为第一防水层、弹性层和第二防水层,所述第一防水层沿瓦楞纸箱对角线方向延伸形成支撑部。 [0006] 优选的,所述第一防水层和第二防水层均为PEEK板。 [0007] 优选的,所述弹性层为设置于所述第一防水层和第二防水层之间的弹簧。 [0008] 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使用时,可以将瓦楞纸箱的四个角上均置于护角上方,护角底板采用特殊防水结构可以防止底面上水汽直接跟纸箱接触,防潮性能佳,保护纸箱以及箱内物品不受损坏。附图说明 [0009] 图1为本发明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实施例的立体结构图。 [0010] 图中:1、底板;2、侧板;11、第一防水层;12、弹性层;13、第二防水层;14、支撑部;141、外支撑部;142、内支撑部;1411、第一螺纹孔;1421、第二螺纹孔。 具体实施方式[0011] 参照图1对本发明一种瓦楞纸箱专用护角实施例做进一步说明。 [0012] 如图1所示,这种护角包括呈方体设置的底板1和两侧板2,使用时,纸箱的每个角下方均放置一个护角,护角的两侧板2与纸箱的两侧板2贴合,纸箱的底板1放置于护角的底板1上方,进而避免纸箱底板1直接与潮湿底面接触,进而起到防潮功能,该技术方案中,底板1采用三层结构制成,内外两层分别为第二防水层13和第一防水层11,通过第一防水层11可以将地面上的水分隔绝,避免纸箱受潮;即使不小心使水进入了第一防水层11内,由于第一防水层11和第二防水层13之间还设置有弹性层12,两者不直接接触,进而能够防止水分以及潮气相互渗透;第二防水层13直接跟纸箱底板1接触,可以进一步提高其防水性能;通过三层结构的底板1可以完全将水分或潮气隔绝于纸箱外;在实际使用时,纸箱四个角置于四个护角上方,此时纸箱底部中间位置与地面之间处于完全中空状,在纸箱内货物重力影响下,纸箱底部中间位置可能会发生下沉,故该技术方案中,第一防水层11沿瓦楞纸箱对角线方向延伸形成支撑部14,可以很好地起到支撑作用,防止纸箱底板1中部与地面接触受潮。 [0013] 如图1所示,支撑部14包括内外套设的外支撑部141和内支撑部142,外支撑部141沿长度方向间隙设置有第一螺纹孔1411,内支撑部142于第一螺纹孔1411对应位置设置有与其相互配合的第二螺纹孔1421,由于不同大小的纸箱其底部对角线长度不同,可以根据具体的对角线长度,滑动内支撑部142,改变整个支撑部14的长度,使其更好地起到支撑效果,并通过相互配合的第一螺纹孔1411和第二螺纹孔1421紧固连接。 [0014] 作为优选的,第一防水层11和第二防水层13均为PEEK板,PEEK是一种性能优异的特种工程塑料材料,除了具有很好的防水性能,强度也很高,能够保护纸箱不受损坏。 [0015] 如图1所示,弹性层12为弹簧,作为另一种实施方式,弹性层12也可以为橡胶层。 [0016]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仅局限于上述实施例,凡属于本发明思路下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前提下的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