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弹玻璃

申请号 CN201610641087.X 申请日 2016-08-08 公开(公告)号 CN106042547A 公开(公告)日 2016-10-26
申请人 常熟市赛蒂镶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发明人 陶铭锌;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一种防弹玻璃,所述防弹玻璃包括最外层的防紫外线涂层、 中间层 的粘合层和内层的 基层 。本发明提供一种防弹玻璃,具有抗爆、抗震和撞击等性能的优点。
权利要求

1.一种防弹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弹玻璃包括最外层的高反射隔热膜层、中间层的粘合层和内层的玻璃层,所述高反射隔热膜层和玻璃层通过所述粘合层高温粘结方式叠加在一起,所述粘合层为聚乙烯醇缩丁,所述玻璃层为有机玻璃,所述有机玻璃四为圆弧形,圆弧弦长大于2c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弹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玻璃的厚度为5-6m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弹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反射隔热膜层的厚度为1-3mm。

说明书全文

防弹玻璃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防弹玻璃。

背景技术

[0002] 防弹玻璃主要应用于军事方面,主要是做一些防弹衣、防弹头盔、一些军用的车窗 都采用了防弹玻璃。通常防弹玻璃是聚酸酯纤维层夹在普通玻璃层之中,但在防弹玻璃 受到枪击后,非弹着面有飞溅物飞溅,子弹虽不能穿透玻璃,但非弹着面可能对人体造成二 次伤害,而且玻璃四容易起裂口、不耐高温、表面强度差、厚重,不方便施工。防弹玻璃是一种常用的防弹产品,其为一种透明材料,且具有极高的强度和韧性。 从而可抵挡子弹的冲击和破坏。为了实现上述防弹功能,防弹玻璃通常被设计成多层的层 状结构,但现有的防弹玻璃通常较为沉重,且存在防护性能不稳定、透光率不高的问题。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弹玻璃,具有抗爆、抗震和撞击等性能的优点。
[0004]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防弹玻璃,所述防弹玻璃包括最外层的高反射隔热膜层、中间层的粘合层和内层的玻璃层,所述高反射隔热膜层和玻璃层通过所述粘合层高温粘结方式叠加在一起,所述粘合层为聚乙烯醇缩丁,所述玻璃层为有机玻璃,所述有机玻璃四角为圆弧形,圆弧弦长大于2cm。
[0005]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有机玻璃的厚度为5-6mm。
[0006]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高反射隔热膜层的厚度为1-3mm。
[0007] 本发明的一种防弹玻璃,具有抗爆、抗震和撞击等性能的的优点。附图说明
[0008] 附图1为本发明防弹玻璃一较佳实施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0009]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1、最外层,2、中间层,3、内层。

具体实施方式

[0010]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0011] 请参阅图1,图1是本发明一种防弹玻璃,所述防弹玻璃包括最外层1的高反射隔热膜层、中间层2的粘合层和内层3的玻璃层,所述高反射隔热膜层和玻璃层通过所述粘合层高温粘结方式叠加在一起,所述粘合层为聚乙烯醇缩丁醛,所述玻璃层为有机玻璃,所述有机玻璃四角为圆弧形,圆弧弦长大于2cm,所述有机玻璃的厚度为5-6mm,所述高反射隔热膜层的厚度为1-3mm。
[0012] 进一步说明,有机玻璃的化学名称叫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是由甲基丙烯酸酯聚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表面光滑、色彩艳丽,比重小,强度较大,耐腐蚀,耐湿,耐晒,绝缘性能好,隔声性好。可分管形材、棒形材、板形材三种。有机玻璃是目前最优良的高分子透明材料,透光率达到92%,比玻璃的透光度高。被称为人造小太阳的太阳灯的灯管石英做的,这是因为石英能完全透过紫外线。普通玻璃只能透过0.6%的紫外线,但有机玻璃却能透过73%。机械强度高。有机玻璃的相对分子质量大约为200万,是长链的高分子化合物,而且形成分子的链很柔软,因此,有机玻璃的强度比较高,抗拉伸和抗冲击的能比普通玻璃高7-
18倍。有一种经过加热和拉伸处理过的有机玻璃,其中的分子链段排列得非常有次序,使材料的韧性有显著提高。用钉子钉进这种有机玻璃,即使钉子穿透了,有机玻璃上也不产生裂纹。这种有机玻璃被子弹击穿后同样不会破成碎片。因此,拉伸处理的有机玻璃可用作防弹玻璃,也用作军用飞机上的座舱盖。
[0013] 在进一步说明,高反射隔热膜是靠反射来达到隔热目的的智能光谱选择性隔热膜,它的出现解决了吸热型膜隔热膜的先天性缺陷二次辐射传热问题。 它采用磁控溅射工艺将金、、镍、铟等贵金属均匀溅射到光学级PET基材上制成多层至密的高隔热金属膜层,对太阳光谱中的红外热量起到持久反射隔热作用。被广泛利用与汽车、建筑玻璃等行业。本发明提供一种防弹玻璃,具有抗爆、抗震和撞击等性能的的优点。
[0014] 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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