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去皮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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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CN201510385978.9 | 申请日 | 2015-07-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4908117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16 |
申请人 | 陈锦焕; | 发明人 | 陈锦焕; | ||||
摘要 |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去皮刨,包括左右 支架 ,所述左右支架具有相对的 接触 平面,左支架底面为平整面;右支架通过刀片座安装有刀片,刀片一侧横向伸出与左支架接触的侧面,刀刃朝前并斜向下设置;左支架在与右支架接触的侧面下部开设有开槽,工作时伸出的刀片位于该开槽处;左支架竖向设有两条通槽,两 锁 紧螺丝分别穿过通槽螺接于右支架上,通过该通槽在锁紧螺丝上的相对滑动,左支架相对右支架上下滑动可调;本去皮刨在操作时十分方便快捷,而且刨出来的加工面非常平整,不会出现凹凸不平的情况。 | ||||||
权利要求 | 1.一种去皮刨,其特征在于:包括左右支架(1、2),所述左右支架(1、2)具有相对的接触平面,左支架(1)底面为平整面;右支架(2)通过刀片座安装有刀片(22),刀片(22)一侧横向伸出与左支架(1)接触的侧面,刀刃(23)朝前并斜向下设置;左支架(1)在与右支架(2)接触的侧面下部开设有开槽(11),工作时伸出的刀片(22)位于该开槽(11)处;左支架(1)竖向设有两条通槽(12),两锁紧螺丝(24)分别穿过通槽(12)螺接于右支架(2)上,通过该通槽(12)在锁紧螺丝(24)上的相对滑动,左支架(1)相对右支架(2)上下滑动可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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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全文 | 一种去皮刨技术领域[0001] 本发明属于木工工具领域,具体是指一种用于去除多余木皮的去皮刨。 背景技术[0002] 木工在制作家具时通常需要在家具的边缘贴上木皮,以令家具更加美观,木皮贴好后需要将多余的边缘去除,目前使用的木工刨或一字整形刨不仅效率慢,而且刨出来的边缘不够平整,凹凸不平。 发明内容[0003] 本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能快速完成去木皮的去皮刨。 [0004]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一种去皮刨,包括左右支架,所述左右支架具有相对的接触平面,左支架底面为平整面;右支架通过刀片座安装有刀片,刀片一侧横向伸出与左支架接触的侧面,刀刃朝前并斜向下设置;左支架在与右支架接触的侧面下部开设有开槽,工作时伸出的刀片位于该开槽处;左支架竖向设有两条通槽,两锁紧螺丝分别穿过通槽螺接于右支架上,通过该通槽在锁紧螺丝上的相对滑动,左支架相对右支架上下滑动可调。 [0005]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刀片设有至少两组,每组刀片高度位置不同。 [0006]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右支架在握手位置处设有防滑胶。 [0007]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右支架为中空的方管,刀片座固定于该方管的中空部,方管顶部开设有拆装刀片的开口。 [0008]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右支架设有存放刀片的储存盒。 [0009]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工作时,通过通槽与锁紧螺丝调整左支架相对于刀片的适当高度,左支架底面放于木板上、右支架侧面贴于木板表面,使木板待去皮的边缘与开槽位置对应,操作者只需轻松一拉即可将多余的木皮刨掉,本去皮刨在操作时十分方便快捷,而且刨出来的加工面非常平整,不会出现凹凸不平的情况。附图说明 [0010]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0011]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发明刨皮时的工作状态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0012] 参照图1、图2所示的 一种去皮刨,包括左右支架1、2,左右支架1、2具有相对的接触平面,左支架1底面为平整面;右支架2通过刀片座安装有刀片22,刀片22一侧横向伸出与左支架1接触的侧面,刀刃23朝前并斜向下设置;左支架1在与右支架2接触的侧面下部开设有开槽11,工作时伸出的刀片22位于该开槽11处;左支架1竖向设有两条通槽12,两锁紧螺丝24分别穿过通槽12螺接于右支架2上,通过该通槽12在锁紧螺丝24上的相对滑动,左支架1相对右支架2上下滑动可调。工作时,通过通槽与锁紧螺丝调整左支架相对于刀片的适当高度,左支架底面放于木板3上、右支架侧面贴于木板表面,使木板待去皮的边缘31与开槽11位置对应,当操作者拉动刨具时,刀片22在平移的同时将多余木皮刨掉,本去皮刨在操作时十分方便快捷,而且刨出来的加工面非常平整,不会出现凹凸不平的情况。 [0013] 为了令去皮刨的适应范围更广,本刀片22设有至少两组,每组刀片22高度位置不同,当家具的侧边高度限制了右支架的放置高度时,可将刀片安装至更矮的位置。 [0015] 本设计的右支架2采用中空的方管制成,刀片座固定于该方管的中空部,方管顶部开设有拆装刀片22的开口,该设计不仅在制造时取材方便,同时拆装刀片时也十分方便。 [0016] 进一步,右支架2设有存放刀片22的储存盒,更加方便使用者。 [0017]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