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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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CN201710546242.4 | 申请日 | 2017-07-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74248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01 |
申请人 |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庞文益; 靳海富; | ||||
摘要 | 一种 断路器 的螺钉接线结构。主要解决了现在市场上的小型断路器,大多是将螺钉垂直方向装下,然后将 导线 从 水 平方向装入,需要两个交互面,安装不便的问题。本 发明 提供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通过相配合的第一滑 块 和第二滑块下压导电片来固定导线,而且在一个交互面就可以完成操作,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 ||||||
权利要求 | 1.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内设有接线框(8)和螺钉(81),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侧壁设有开放的操作槽(19),所述接线框(8)与所述操作槽(19)对应设置且设有通孔(80),所述螺钉一端穿过所述通孔(80)且螺纹连接有推板(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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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全文 | 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技术领域[0001] 本发明涉及低压电器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 背景技术发明内容[0004]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主要解决了现在市场上的小型断路器,大多是将螺钉垂直方向装下,然后将导线从水平方向装入,需要两个交互面,安装不便的问题。 [0005] 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接线框和螺钉,所述壳体侧壁设有开放的操作槽,所述接线框与所述操作槽对应设置且设有通孔,所述螺钉一端穿过所述通孔且螺纹连接有推板; 所述接线框内还与所述推板对应设有第一滑块; 所述接线框内设有导电片,所述导电片上与所述第一滑块对应设有第二滑块,所述导电片下方与所述接线框之间设有用于夹线的夹持槽,所述夹持槽与所述操作槽连通,所述推板用于在所述螺钉转动时通过推动所述第一滑块使第二滑块下压进而使所述导电片下压压紧导线。 [0007] 图1为本发明一个实施例安装在断路器的立体示意图。 [0008] 图2为图1A处的放大示意图。 [0009] 图3为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内部立体示意图。 [0010] 图4为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立体示意图。 [0011] 图5为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局部爆炸示意图。 [0012] 图6为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第一滑块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0013] 下面结合附图对发明作进一步说明:如图所示,一种断路器的螺钉接线结构,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内设有接线框8和螺钉81,所述壳体1侧壁设有开放的操作槽19,所述接线框8与所述操作槽19对应设置且设有通孔80,所述螺钉一端穿过所述通孔80且螺纹连接有推板811;所述接线框内还与所述推板对应设有第一滑块84; 所述接线框内设有导电片82,所述导电片上与所述第一滑块对应设有第二滑块85,所述导电片82下方与所述接线框之间设有用于夹线的夹持槽83,所述夹持槽与所述操作槽连通, 所述推板用于在所述螺钉转动时通过推动所述第一滑块使第二滑块下压进而使所述导电片下压压紧导线。 [0014] 使用的时候,转动螺钉,螺钉尾端的推板由于螺纹的存在沿螺钉轴向运动,进而推动第一滑块向右活动,第一滑块推动第二滑块使导电片向下压紧导线,使用方便。 [0015]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接线框上轴向设有挡板88,所述通孔设于所述挡板上,所述螺钉包括螺帽815,所述螺帽的直径大于所述通孔的直径。使螺帽会被挡板挡住,在轴向上对螺钉进行限位。 [0016]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螺钉81包括前端与所述推板螺纹连接的螺纹区812和与所述通孔间隙配合的光滑区813。 [0017]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壳体1内设有挡壁17,所述推板811为矩形,所挡壁17对应设于所述推板上方用于限制所述推板旋转。 [0018]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第一滑块84上设有第一斜坡841,所述第二滑块上设有与所述第一斜坡斜面配合的第二斜坡851。通过斜面配合的第一滑块和第二滑块将轴向方向的运动转化为径向方向的运动,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0019]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第一滑块84包括上板845和所述上板两侧设有侧板842,两个所述侧板之间设有用于所述螺钉穿过的通道843,两个所述侧板与所述接线框两侧内壁对应设置,所述上板与所述接线框的顶部内壁对应设置。作为优选的,接线框内壁的宽度略大于侧板外壁的宽度,可以为2mm 3mm,顶板与接线框顶部内壁对应其可以为贴合,~ 或者距离1mm 2mm,在推板推动的时候,第一滑块向右运动,其顶板上端会与接线框内壁抵~ 压进而只能下压第二滑块,从而实现对应第二滑块的下压,最终实现导电片的下压,第一滑块可以放置在螺钉的外部。 [0020] 实施例不应视为对发明的限制,但任何基于发明的精神所作的改进,都应在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