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

申请号 CN201510190288.8 申请日 2015-04-20 公开(公告)号 CN104766534A 公开(公告)日 2015-07-08
申请人 上海大城德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 姚春军; 姚德林;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 电子 挂历的 硬件 载体装置,包括装置本体、电子 触摸屏 、电源 接口 、WIFI接口、USB接口和电子 触控笔 ,所述装置本体呈长方体,长20cm~30cm,宽15cm~20cm,高3cm~5cm;该长方体的长和宽围成长宽面,长和高围成长高面;所述电子触摸屏嵌设于所述装置本体的一个长宽面,该长宽面上设有用于容纳所述电子触控笔的笔槽;所述电源接口、WIFI接口和USB接口依次嵌设于所述装置本体的一个长高面。本发明简单且较低成本,挂历显示的同时能进行标记。
权利要求

1.一种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置本体、电子触摸屏、电源接口、WIFI接口、USB接口和电子触控笔,其中,
所述装置本体呈长方体,长20cm~30cm,宽15cm~20cm,高3cm~5cm;该长方体的长和宽围成长宽面,长和高围成长高面;
所述电子触摸屏嵌设于所述装置本体的一个长宽面,该长宽面上设有用于容纳所述电子触控笔的笔槽;
所述电源接口、WIFI接口和USB接口依次嵌设于所述装置本体的一个长高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笔槽的槽底设有粘住所述电子触控笔的粘贴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笔槽的槽边设有对所述电子触控笔进行限位的卡齿。

说明书全文

一种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电子器件领域,尤其涉及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

背景技术

[0002] 目前,挂历分成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纸质挂历简单、传统,成本很低,一般作为家庭或者办公场所装饰物进行挂置,需要每年更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挂历应运而生。相应地,用于搭载电子挂历的硬件也就相当重要,而目前这些硬件比较复杂,成本也比较高。所以,需要在提供电子挂历运行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同时,现有的电子挂历硬件载体只是提供简单的显示功能,不存在标记功能。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简单且较低成本,同时能进行标记。
[0004]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0005] 一种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包括装置本体、电子触摸屏、电源接口、WIFI接口、USB接口和电子触控笔,其中,
[0006] 所述装置本体呈长方体,长20cm~30cm,宽15cm~20cm,高3cm~5cm;该长方体的长和宽围成长宽面,长和高围成长高面;
[0007] 所述电子触摸屏嵌设于所述装置本体的一个长宽面,该长宽面上设有用于容纳所述电子触控笔的笔槽;
[0008] 所述电源接口、WIFI接口和USB接口依次嵌设于所述装置本体的一个长高面。
[0009] 上述的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中,所述笔槽的槽底设有粘住所述电子触控笔的粘贴带。
[0010] 上述的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中,所述笔槽的槽边设有对所述电子触控笔进行限位的卡齿。
[0011]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设置规范的尺寸,通过基本的电器元件组合实现搭载电子挂历的硬件,简单、低成本。同时,通过电子触摸屏和电子触控笔配合,在显示电子挂历的同时实现标记功能,方便用户记住特殊日期。附图说明
[0012] 图1是本发明的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3]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0014] 请参阅图1,本发明的电子挂历的硬件载体装置,包括装置本体1、电子触摸屏2、电源接口3、WIFI接口4、USB接口5和电子触控笔6。
[0015] 装置本体1为长方体架体,长20cm~30cm,宽15cm~20cm,高3cm~5cm。并且该长方体的长和宽围成长宽面,长和高围成长高面。
[0016] 电子触摸屏2嵌设于装置本体1的一个长宽面,该长宽面上设置用于容纳电子触控笔6的笔槽11。一个实施例中,笔槽11的槽底设有粘住电子触控笔6的粘贴带。另一个实施例中,笔槽11的槽边设有对电子触控笔6进行限位的卡齿。如此,防止电子触控笔6掉落。通过电子触控笔6在电子触摸屏2上划线,在显示电子挂历的同时实现标记功能。
[0017] 电源接口3、WIFI接口4和USB接口5依次嵌设于装置本体1的一个长高面,使得结构简洁。进一步地,装置本体1内还设置有电池微处理器和内存条,微处理器分别与电池、内存条、电子触摸屏2、电源接口3、WIFI接口4和USB接口5连接。
[0018]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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