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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

阅读:818发布:2020-05-13

专利汇可以提供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专利检索,专利查询,专利分析的服务。并且本 发明 涉及医疗信息共享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 电子 处方 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传递至 服务器 ;服务器对医疗机构发送的患者的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其它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通过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其它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获得处理或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本发明通过处方信息共享实现医药分开,分级诊疗,提高了患者在处方内容购买及选择诊疗服务方面的自主选择权,有利于实现各社会组织的高效运营和充分竞争,充分利用了现有的社会资源,规范了行业状态,保障了患者利益。,下面是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专利的具体信息内容。

1.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传递至服务器
服务器对接收的患者个人信息和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
药品销售机构、医疗机构、患者本人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提交服务器验证,经服务器验证通过后,获得查看或处理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出具的医药处方、医疗检查化验单、患者过敏史情况表、治疗史情况、用药禁忌、医嘱信息、入院出院的病历信息;所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社会身份信息和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个人社会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居住证和社保卡;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指纹、人脸面部和人眼虹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销售机构、医疗机构或患者本人获得查看或标记已销售和标记已处理服务器中患者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具有时限性,时限到达后,即结束本次从服务器中查看或处理该患者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疗,医疗机构根据检查诊疗情况对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开具好的电子处方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进行储存,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地向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获取电子处方上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购买服务;在患者向药品销售机构购买电子处方上的药品时,药品销售机构先对患者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获得限定时间内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及标记已销售的权限,并根据电子处方信息,向患者销售相应的药品;在已销售标记完成或限定时间达到后,药品销售机构失去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在服务器中保存在以患者身份证号或患者其他身份信息载体编号名下的数据单元内,患者的全部电子处方在数据单元内按时间顺序自然排列;各医疗机构在经服务器验证患者身份信息通过后,具有向服务器内写入或上传患者电子处方及标记诊疗处理状态的权限,并具有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所有电子处方信息及过往诊疗信息的权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后,获得评价该医疗机构的服务平评价的权限;患者在药品销售机构进行药品购买后,获得评价该药品销售机构服务水平的权限;患者通过患者端进行评价,评价信息通过患者端传递至服务器,并由服务器进行收集、储存;评价信息对全部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和患者端均公开可见。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药品销售机构或医疗机构针对电子处方向患者提供了相应的药品售卖或检查化验的服务后,应点击该电子处方已完成,已完成的电子处方,在医疗机构端、监管端和患者端中赋予查看权限;未完成的电子处方,服务器赋予开具原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进行编辑或修改的权限,但必须对修改人、修改原因、修改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已完成的电子处方,均没有编辑、修改或删除的权限。
8.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和服务器,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分别与服务器连接,
所述医疗机构端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传递至服务器;
所述服务器用于对接收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
药品销售机构端用于药品销售机构提交患者身份验证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及标记已销售的权限。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监管端,所述监管端与服务器连接,用于监管者管理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以及监管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对服务器中数据信息的写入、上传和查看。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患者端,所述患者端与服务器连接,用于患者录入本人信息,提交患者本人的身份验证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患者端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本人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优选地,患者在检查诊疗前可通过患者端查看各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的服务能及服务水平,并进行线上排除或预约。

说明书全文

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医疗信息共享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

背景技术

[0002] 关于医药分开,根据《广州日报》刊载:“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明确,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 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在全国范围内,约有过半数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已实施或计划实施药房托 管”。而推行“医药分开”的初衷——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促进药价降低,切断医院、 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减少医生通过滥开药品吃回扣,增加患者经 济负担的现象。
[0003]
[0004] 而在现有医疗领域中,当患者到医院挂号问诊时,医院的医生根据患者的诊疗情况开具 电子处方,处方信息存储在医院的HIS系统中,该处方信息可以在医院药房和医院专用APP 上查看,具体参见附图1。这导致了,1.患者无法在医生开具处方后立即知晓或获取处方详情, 因医院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信息只在医院内部的HIS系统中存储,或只在其专有的APP上才 能查看;2.除医生所在医院以外的其它药品销售机构和医疗机构无法获取医生开具的处方, 无法做到医药分开和分级诊疗,导致患者没有选择权,国家监管部和社会量也不便参与 管理或监督。比如无法在社会药店、其它医院、诊所或其它APP上看到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 检查结果和诊疗结果,不能实现诊疗处方共享。现有电子处方技术模式下患者的就诊和购药 流程参见附图2.
[0005] 基于上述现状,目前国家一直强调和要求的分级诊疗和医药分开由于信息壁垒导致实际 上无法有效开展。为此,本发明提供一种打破医疗信息壁垒,实现电子处方共享的电子处方 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

发明内容

[0006]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为促进医药分开和分级诊疗,特提供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 法,实现了医药分开,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开具处方后,患者根据自身喜好在患者附近的 地址或患者认可性价比的药品销售机构购买处方中的药品并接受其药事服务。同时本申请还 有助于实现分级诊疗,患者可根据自身喜好在患者附近的地址或患者认可性价比的其它医疗 机构接受诊疗或住院等服务;同时合法的社会组织对患者的处方信息识别过程简便,提高了 效率,减少了资源浪费,同时由于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在可接受国家监管的前提下,有利于 实现各社会组织的高效运营和充分竞争,充分利用了现有的社会资源,同时规范了行业状态, 也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患者的利益。
[0007]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0008] 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包括,
[0009] 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传递至服务 器;
[0010] 服务器对接收的患者个人信息和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
[0011] 药品销售机构、医疗机构、患者本人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提交服务器验证,经服务器验证 通过后,获得查看或处理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0012] 所述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出具的医药处方、医疗检查化验单、患者 过敏史情况表、治疗史情况、用药禁忌、医嘱信息、入院出院的病历信息;所述个人信息包 括个人社会身份信息和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个人社会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 证、居住证和社保卡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指纹、人脸面部和人眼虹膜等。
[0013] 所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社区诊所、社会诊所、卫生院、远程诊疗平台、主治医生 及经国定法定授权机构认证认可的其他合法医疗单位,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药品 销售机构包括各级医院的药房、社会药房、社区药房、卫生院药房、网络购药平台及国定法 定授权机构认证认可的其他药品销售单位,药品销售机构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售卖。
[0014] 所述药品销售机构、医疗机构或患者本人获得查看或处理服务器中患者诊疗信息及电子 处方信息的权限具有时限性,处理或标记已销售完成或时限到达后,即结束本次从服务器中 查看或处理该患者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0015] 上述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疗,医疗机构根据检查诊疗情况 对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开具好的电子处方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进行储存,患 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地向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获取电子处方上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购 买服务;在患者向药品销售机构购买电子处方上的药品时,药品销售机构先对患者的身份信 息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获得限定时间内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 标记的权限,并根据电子处方信息,向患者销售相应的药品;在已销售标记完成或限定时间 达到后,药品销售机构失去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0016] 上述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在服务器中保存在以患者身份证 号或患者其他身份信息载体编号名下的数据单元内,患者的全部电子处方在数据单元内按时 间顺序自然排列;各医疗机构在经服务器验证患者身份信息通过后,具有向服务器内写入或 上传患者电子处方的权限,并具有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所有电子处方信息及过往诊疗信息 的权限。
[0017] 进一步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均要在服务器中进行注册和认证,其注册认证信息 经服务器的处方共享后台管理方审验确认其资质达到注册条件后,给予登陆用户名和初始 密码,并赋予登陆权限和各自的操作权限。
[0018] 作为优选方案,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后,获得评价该医疗机构的服务平评价的权 限;患者在药品销售机构进行药品购买后,获得评价该药品销售机构服务水平的权限;患者 通过患者端进行评价,评价信息通过患者端传递至服务器,并由服务器进行收集、储存;评 价信息对全部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和患者端均公开可见。
[0019] 更进一步的,药品销售机构或医疗机构针对电子处方向患者提供了相应的药品售卖或检 查化验的服务后,应点击该电子处方已完成,已完成的电子处方,在医疗机构端、监管端和 患者端中赋予查看权限;未完成的电子处方,服务器赋予开具原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进行编 辑或修改的权限;已完成的电子处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均没有编辑、修改或删除的 权限。
[0020] 本发明同时提供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包括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和服务器, 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分别与服务器连接,
[0021] 所述医疗机构端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传 递至服务器;所述医疗机构端并不限制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必须处于该发明系统内,即在该 系统外的医疗机构也将其开具的处方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处方共享云上即可;
[0022] 所述服务器用于对接收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
[0023] 药品销售机构端用于药品销售机构提交患者身份验证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标记已的权限。
[0024] 上述电子处方共享系统,还包括监管端,所述监管端与服务器连接,用于监管者管理服 务器中的数据信息,以及监管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对服务器中数据信息的写入、上传和 查看。
[0025] 进一步的,上述电子处方共享系统,还包括患者端,所述患者端与服务器连接,用于患 者录入本人信息,提交患者本人的身份验证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 该患者端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本人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0026] 作为优选方案,服务器中的电子处方信息,分为未完成的电子处方,及已完成的电子处 方,未完成的电子处方指未购药或未执行检查化验的电子处方,已完成的电子处方指已购药 或已执行了检查化验的电子处方。未完成的电子处方,服务器赋予开具原电子处方的医疗机 构或其它医疗机构进行编辑或修改的权限,但必须对修改人、修改原因、修改时间等进行详 细记录;已完成的电子处方,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没有编辑、修改或删除的权限,但医疗机构 具有查看和利用的权限。
[0027]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提出的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实现了医药分开, 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开具处方后,患者根据自身喜好的地址附近或性价比认可的药品销售 机构进行购买处方中的药品并接受其药事服务,并做到了分级诊疗,患者可根据自身喜好的 地址附件或性价比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或住院等服务;同时合法的社会组织对患者 的处方信息识别过程简便,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资源浪费,同时由于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在 可接受国家监管的前提下,更加加强了各社会组织的高效运营和充分竞争,充分利用了现有 的社会资源,同时规范了行业状态,也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患者的利益。

附图说明

[0028] 图1为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模式的电子处方数据的共享图
[0029] 图2为背景技术中现有电子处方技术模式下患者的就诊和购药流程
[0030] 图3为本发明电子处方共享系统的模连接示意图
[0031] 图4是本发明电子处方共享系统的数据共享示意图
[0032] 图5是在本发明电子处方模式下患者的就诊和购药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33]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详细描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 述。
[0034] 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挂号和科室就诊,医生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开具电子处方并同 步处方数据到作为处方共享云的服务器,其处方共享云作为存储电子处方的共享云平台,其 表现形式为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器,由政府或授权管理商建立,政府或授权管理商可建立覆盖 全市、或全省或全国范围内的处方共享云,该处方共享云在服务器内保存各患者的个人就诊 档案,并具体以各患者的身份证号(或其他身份信息识别号)作为保存和识别单元,在处方 共享云的服务器内,每名患者的全部就诊档案均保存在其身份证号(或其他身份信息识别号) 名下的数据单元内,处方共享云内保存的患者的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 出具的医药处方、医疗检查化验单、患者过敏史情况表、治疗史情况、用药禁忌、医嘱信息、 入院出院的病历信息等,合法的各级医疗机构均可以根据患者身体的适时情况为患者出具相 关的医疗或诊断信息,以构成患者的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或称为患者的就诊档案或病历档 案),由处方共享云的服务器长期保存,并在各患者身份证号(或其他身份信息识别号)名下 的数据单元内按时间顺序自然排列。其患者的身份信息识别号优选为身份证号,当患者没有 身份证时,才使用其他身份证识别号,如护照号、港澳通行证号或居住证号。
[0035] 如图3至图5所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提供一种电子处方的共享方法,包括[0036] 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传递至服务 器;当然患者的个人信息也可由患者本人或药品销售机构传递至服务器;
[0037] 服务器对接收的患者个人信息和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
[0038] 药品销售机构、医疗机构、患者本人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提交服务器验证,经服务器验证 通过后,获得查看或处理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及诊疗信息的权限。
[0039] 所述诊疗信息及电子处方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出具的医药处方、医疗检查化验单、患者 过敏史情况表、治疗史情况、用药禁忌、医嘱信息、入院出院的病历信息;所述个人信息包 括个人社会身份信息和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个人社会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 证、居住证和社保卡中的一种,优选为身份证。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指纹、人脸面部和人 眼虹膜。
[0040] 服务器对患者个人信息的验证方法可以有多种,比如的验证方法包括:手机短信验证码 验证、患者指纹验证、患者人脸面部识别验证、人眼虹膜验证、芯片验证等。
[0041] 如采用手机短信验证码验证,其验证的步骤如下:
[0042] 步骤1:在终端录入患者身份信息载体中的患者姓名及编号,并向服务器提交查看患者 电子处方信息的请求
[0043] 步骤2:服务器收到请求后,核实患者姓名及编号,确认无误后,向绑定的患者手机号 发送短信验证码;
[0044] 步骤3:在终端准确录入服务器发送给患者的短信验证码,通过对患者身份信息的验证;
[0045] 上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社区诊所、社会诊所、卫生院、远程诊疗平台、主治医生, 及经国定法定授权机构认证认可的其他合法医疗单位。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出具 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
[0046] 上述药品销售机构包括各级医院的药房、社会药房、社区药房、卫生院药房、网络购药 平台,及国定法定授权机构认证认可的其他药品销售单位。药品销售机构为患者提供药品、 医疗器械的售卖服务。
[0047] 上述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均需要在处方共享云的服务器平台上进行注册和认证,其 注册认证信息经处方共享云的后台管理方审验确认其资质达到注册条件后,给予登陆用户名 和初始密码,并赋予登陆权限和各自相应的操作权限。患者本人也可以在处方共享云的服务 器平台上进行注册和认证,获得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0048] 药品销售机构、医疗机构或患者本人获得的查看服务器中患者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的权 限具有时限性,时限到达后,即结束本次从服务器中查看该患者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的权限。
[0049] 在一个实施例中,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疗,医疗机构根据检查诊疗情况对患者开 具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并将开具好的电子处方、诊疗信息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 进行储存,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地向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获取电子处方和诊疗信 息上的药品或诊疗服务,在患者向药品销售机构购买电子处方上的药品时,药品销售机构先 对患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患者的许可下,药品销售机构录入患者的个人 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获得限定时间内查看服务器中 该患者的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标记已的权限,并根据查看到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向患者销 售相应的药品;在已销售标记完成或限定时间达到后,药品销售机构失去查看服务器中该患 者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标记已的权限。
[0050] 药品销售机构或医疗机构针对电子处方和诊疗信息向患者提供了相应的药品售卖或检查 化验的服务后,应点击该电子处方信息已完成。
[0051] 药品销售机构查看患者电子处方信息的时限到达后,药品销售机构便不能再从服务器中 查看该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如需再次查看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药品销售机构需要再次对 患者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和确认。
[0052] 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在服务器中保存在以患者身份证号或患者其他身份信息载体 编号名下的数据单元内,患者的全部电子处方在数据单元内按时间顺序自然排列;各医疗机 构在经服务器验证患者身份信息通过后,具有向服务器内写入或上传患者电子处方的权限, 并具有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所有电子处方信息及过往诊疗信息的权限。
[0053] 具体地,患者通过患者端录入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患 者端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患者在医疗机 构进行检查诊疗,医疗机构根据检查诊疗结果对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开具好的电子处方 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进行储存,患者可以通过患者端录入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 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患者端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患者 就能够从患者端查看储存在服务器中自己相关的电子处方信息,并根据电子处方信息,自主 选择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机构寻求电子处方信息中的相关服务。
[0054] 具体地,患者在药品销售机构购买电子处方上的药品时,药品销售机构通过识别患者的 身份信息载体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确认,确认无误后,药品销售机构通过药品销售 机构端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端获得 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相关电子处方信息标记已的权限,然后根据电子处方信息向患者销售 电子处方信息中的药品。
[0055] 具体地,所述医疗机构需要获得患者许可后,可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 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医疗机构才能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患者可以在A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疗,并由A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 A医疗机构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传递至服务器储存,然后患者可以在B医疗机构获 取进一步的诊疗服务,B医疗机构通过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 经服务器验证通过后,B医疗机构获得查看服务器中A医疗机构给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然 后B医疗机构根据查看到的电子处方信息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需求,实现按需分级诊疗。
[0056] 具体地,所述服务器储存有服务信息,所述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机构的地 理位置信息,还包括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信息、以及药品销售机构的药品销售清单。
[0057] 患者通过患者端向服务器进行个人信息验证通过后,获得从患者端查看服务器中服务信 息的权限。
[0058] 具体地,所述电子处方包括住院药品类信息和非住院药品类信息,药品销售机构只能为 患者提供电子处方中非住院药品类的药品零售服务。
[0059] 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后,获得评价该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的权限;优选地,患 者通过患者端进行评价,评价信息通过患者端传递至服务器,并由服务器进行收集、储存。 优选地,所述服务器中储存的医疗机构评价信息可在患者端进行查看。
[0060] 患者在药品销售机构进行药品购买后,获得评价该药品销售机构服务水平的权限;优选 地,患者通过患者端进行评价,评价信息通过患者端传递至服务器,并由服务器进行收集、 储存。优选地,所述服务器中储存的药品销售机构评价信息可在患者端进行查看。
[0061] 患者的评价信息对全部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和患者端均公开可见。
[0062] 所述服务器由监管者进行监管。优选地,所述监管者为国家监管机构。
[0063] 所述电子处方还包括检查诊疗类信息,患者只能从医疗机构中获取电子处方中检查诊疗 类服务。
[0064] 进一步的,服务器中的电子处方信息,分为未完成的电子处方,及已完成的电子处方, 未完成的电子处方指未购药或未执行检查化验的电子处方,已完在的电子处方指已购药或已 执行了检查化验的电子处方。未完成的电子处方,服务器赋予开具原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或 其它医疗机构进行编辑或修改的权限,但必须对修改人、修改原因、修改时间等进行详细记 录;已完成的电子处方,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没有编辑、修改或删除的权限,但医疗机构具有 查看和利用的权限。已完成的电子处方,在医疗机构的医生在诊疗机构端、监管端和患者端 中赋予查看权限;药品销售机构端没有查看已完成电子处方的权限。
[0065] 服务器赋予药品销售机构查看患者和复制患者未完成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但无权编辑、 修改或删除医疗机构在服务器中出具的电子处方信息。如图4所示,在本发明电子处方共享 系统的数据共享方式中,处方共享云作为存储电子处方的服务器,由医疗机构向处方共享云 中写入患者的电子处方或上传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当然患者也可以向处方共享云中写入患 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处方共享云中存储的患者电子处方数据信息向满足条件的药品零售商共 享,并向满足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患者本人、其它社会组或个人的移动APP共享电子处方 数据信息,同时还向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交互数据共享。
[0066] 如图5所示,在本实施方式提出的电子处方模式下,其患者的就诊和购药流程为:患者 在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挂号和科室就诊后,由医生在医院HIS系统中开具电子处方并同步数据 到处方共享云,患者根据共享云中的电子处方信息,自主选择药品销售机构购药,自主选择 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疗。
[0067] 如图3所示,一种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包括医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和服务器,医 疗机构端、药品销售机构端分别与服务器连接,
[0068] 所述医疗机构端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传 递至服务器;
[0069] 所述服务器用于对接收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电子处方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
[0070] 药品销售机构端用于药品销售机构通过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电子处方信息标记已的权限。
[0071] 具体地,还包括监管端,所述监管端与服务器连接,用于监管者管理服务器中的数据信 息,以及监管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对服务器中数据信息的写入、上传和查看。
[0072] 具体地,还包括患者端,所述患者端与服务器连接,用于患者录入个人信息,提交患者 本人的身份验证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患者端获得查看服务器中 该患者本人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
[0073] 在本实施方式中,本申请所提供的电子处方共享系统所共享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以及 对应的诊疗信息和处方信息,诊疗信息和处方信息还包含医疗机构、医生、时间等信息。
[0074] 个人可以通过患者端完善患者个人信息并能查看已完成和未完成的诊疗和处方信息,以 及可查看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而自主择优选择相应的医疗机构 和药品销售机构。
[0075] 医疗机构是可以对其它医疗机构开具的未完成的处方进行修改,在修改时,必须对修改 人、修改原因、修改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医疗机构相互之间可以对未完成的处方进行诊疗 服务,但对已经完成的处方只有查看功能及必要时的再利用功能,无权进行修改。
[0076] 作为优选方案,药品销售机构可以对未完成的处方中的原药,用仿制药或其它等效药进 行修改,在修改时,必须对修改人、修改原因、修改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药品销售机构只 能对未完成的处方内容进行查看和处理,无权查看和处理已完成的处方内容。
[0077] 在本实施方式中,在服务器的处方共享云平台中的系统记录,应保证门诊处方在系统中 产生、存储、处理及再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记录的内容应结 合数字签名,使记录具备防篡改功能和不可抵赖性,即使因某种原因需要修改,在修改时, 应详细记录修改人、修改原因和修改时间,且必须保留和关联原记录。
[0078] 使用时,患者在A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疗,A医疗机构根据检查诊疗结果对患者开具电 子处方,并将开具好的电子处方和患者的个人信息通过医疗机构端传递至服务器进行储存, 患者可以通过患者端输入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服务器验证通过后,患者 端获得查看服务器中自身相关的电子处理信息,然后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地向医疗机 构或药品销售机构获取电子处方上的药品或诊疗服务,在患者向药品销售机构购买电子处方 上的药品时,药品销售机构先对患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患者的许可下, 药品销售机构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药品销售机构 获得限定时间内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电子处方信息的权限,并根据查看到电子处方信息, 向患者销售相应的药品;在限定时间达到后,药品销售机构失去查看服务器中该患者的电子 处方信息的权限;而患者向B医疗机构寻求电子处方上的诊疗服务时,B医疗机构通过医疗 机构端录入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传递至服务器进行验证,服务器验证通过 后,授予B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端在限定时间内查看储存在服务器中患者相关的电子处方信 息,然后B医疗机构根据电子处方信息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实现医药分开,分级诊 疗,有利于实现各社会组织的高效运营和充分竞争,充分利用了现有的社会资源,同时规范 了行业状态,也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患者的利益。
[0079] 另外,本申请提供的电子处方共享系统及共享方法还可以与药品自动售卖机或自动发药 机关联,在确认患者的电子处方及确认患者付款后,即自动将处方信息传给与药品自动售卖 机或自动发药机,由药品自动售卖机或自动发药机向患者实现自动发药。
[0080]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 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 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 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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