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 第4W104747号、第4W104756号、第4W104758号 |
决定日 | 2016年12月19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一种无线接入装置、 系统及方法 |
国际分类号 | H04L12/28(2006.01), H04L12/56(2006.01) |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 |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 |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
第三无效宣告请求人 |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
专利号 | 200710164001 X |
中请日 | 2007年10月15日 |
授权公告日 | 2010年12月 08日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16年06月21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 但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 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慣用手段, 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164001.X,发明名称为“一种无线接入装置、系统及方法”,中请日为2007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 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 用于与接入本装置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进行无线通信;
无线接入模块, 用于与所述无线接入网进行通信, 并且与所述 WLAN接入模块通过总线连接;
电源模块, 用于对所述无线接入装置供电, 所述电源模块进一步包括: 电池;
其中,
所述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包括:
WiFi基带芯片,用于信号处理、协议处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多种;
WLAN射频芯片,用于与所述 WiFi基带芯片通信,并进行射频收发、频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 WLAN接入模块还包括用于接收无线局域网信号的天线;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包括:
无线接入芯片, 用于信号处理、 协议处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多种;
无线射频芯片, 用于与所述无线接入芯片通信, 用于射频收发、 频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用于接收无线接入网信号的天线;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 usB接口,用于在需要时与所述用户终端连接,将所述无线接入装置作为无线uSB调制解调器使用 。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WLAN接入模块与所述无线接入模块之间的总线连接方式具体为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地总线、通用串行总线 usB接口、快速串口、外部设备互联总线PCI、介质无关接口 MII或安全数字输入/输出 SDI0。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WiFi基带芯片和所述 WLAN射频芯片以西块独立芯片的形式存在, 或集成为一块単芯片 。
4.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接入芯片和所述无线射频芯片以西块独立芯片的形式存在, 或集成为一块単芯片 。
5.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基带芯片或所述无线接入芯片还包括:
路由转发単元, 用于路由转发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之间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与无线接入网之间的消息。
6.一种无线接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无线接入装置, 用于将用户终端接入无线接入网;
用户终端, 用于通过所述无线接入装置获取网络业务;
无线接入网, 用于通过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向所述用户终端提供网络业务;
其中, 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包括:
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 用于与接入本装置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进行无线通信;
无线接入模块, 用于与所述无线接入网进行通信, 并且与所述 WLAN接入模块通过总线连接;
电源模块, 用于对所述无线接入装置供电, 所述电源模块进一步包括: 电池;
其中,,所述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包括:
WiFi基带芯片,用于信号处理、协议处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多种;
WLAN射频芯片,用于与所述 WiFi基带芯片通信,并进行射频收发、频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 WLAN接入模块还包括用于接收无线局域网信号的天线;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包括:
无线接入芯片, 用于信号处理、 协议处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多种;
无线射频芯片, 用于与所述无线接入芯片通信, 用于射频收发、 频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用于接收无线接入网信号的天线;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 usB接口,用于在需要时与所述用户终端连接,将所述无线接入装置作为无线uSB调制解调器使用 。”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o16年 o6月21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均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同时提交了如下相同的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 CN2659058Y的中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其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4 日;
附件2: 公开号 CN1649358A的中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 08月 03日;
附件3:公开号 W02006068878A1的 PCT国际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 06月29 日;
附件4:请求人声称(是请求人声称的吧?下同)从新浪网科技时代栏日下载的、题为“TD射频芯片厂商面临资本饥渴”的文章的网页打印件,共2页;
附件5:公开号 uS2006/0039338的美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公开日期为2006年 02月23 日;
附件6:请求人声称关于“AR2417”芯片介绍的网页下载打印件,共2页;
附件7: 公开号 uS2007/0153723A1的美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 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 07月05日。
第一请求人、 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 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国不清楚,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相关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新颗性和/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査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o16年 o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査 。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于2o16年 o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 均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 CN2659058Y的中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其公告日期为2004年11月24 日;
证据2: 公开号 CN1649358A的中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 08月 03日;
证据3:公开号 W02006068878A1的 PCT国际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及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06月29日;
证据4:请求人声称(是请求人声称的吧?下同)从新浪网科技时代栏日下载的、题为“TD射频芯片厂商面临资本饥渴”的文章的网页打印件, 共3页;
证据5:公开号 uS2oo6o39338的美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6年 02月23日;
证据6: 请求人声称关于“AR2417”芯片介绍的网页下载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7:公开号 uS2007153723A1的美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 07月 05日;
证据8:请求人声称题为“MSM7200A chipset Solution”的网页下载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9:请求人声称题为“QualcommAnnouncesWorld’ s First Single-chip, RFCMOSMUTS Transceiver with Integrated Receive Diversity and GPS”的网页下载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 1o: 请求人声称本专利的审査历史复印件;
证据11:公开号 uS2oo7/o11oo17A1的美国专利中请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及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17日;
证据12: 声称题为“AR2315 Single Chip MAC/Baseband/Radio and Processor for2.4 GHz Wireless LANs”的网页下载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93页
第一请求人、 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 各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无线接入装置为安装在固定位置与接入网通过有线方式通信, 因此无法在移动的环境下使用;权利要求1未记载数据如何从用户终端到无线接入装置到无线接入网之间的转发、 以及数据如何在无线接入模块与 wLAN模块之间转发,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 WiFi 基带芯片或无线接入芯片应具备信号处理、 协议处理以及路由交換的全部功能, 或者在权利要求 1 中包括其他的部件技术特征, 用于解决 wiFi基带芯片或无线接入芯片的信号处理、 协议处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西种以外的功能;另外,权利要求1记载了有关 usB接口的技术特征,那么无线接入模块还应当包括直接与用户终端按照网络通信方式进行交互的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基于类似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也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具体公开无线接入网是什么网络; 说明书中并没有具体公开如何通过无线接入装置将用户终端接入无线接入网; 说明书并没有公开各个组件的具体结构、各个组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以及具体组件之间的信号和消息的流动;说明书未记载数据如何在用户终端之间、 从用户终端到无线接入装置到无线接入网之间的转发、 以及数据如何在无线接入模块与 wLAN模块之间转发; 说明书并没有公开路由交換功能是由硬件实现、 软件实现、 还是硬件及软件的结合实现的;说明书未公开在 wiFi基带芯片111不带有处理器的情況如何执行路由交換功能;说明书并没有公开路由交换功能的 w i F i 基带芯片或无线接入芯片之间路由转发単元是如何分配路由交換功能, 无线接入装置究竞是通过哪个或哪些元件的路由交換功能实现数据路由;说明书没有公开各种功能如何具体实现; 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没有公开 wiFi 基带芯片和无线接入芯片具体用于上述哪些功能; 说明书没有具体公开如何将本无线接入装置作为単独无线 uSB调制解调器 MODEM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也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3)本专利权利要求1-6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o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无线接入装置如何发送无线局域网信号和无线接入网信号; 权利要求 1 和说明书都没有关于 “信号处理”、 “协议处理”和“路由交換”的定义;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 wiFi基带芯片和无线接入芯片分别用于上述功能中的哪几种; 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各种处理以及路由交換; 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数据如何从用户终端到无线接入装置到无线接入网之间的转发、以及数据如何在无线接入模块与 WLAN模块之间转发;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记载数据如何在用户终端之间、 从用户终端到无线接入装置到无线接入网之间的转发、 以及数据如何在无线接入模块与 wLAN模块之间转发;权利要求1并没有记载如何由无线接入芯片实现路由交換;权利要求1采用了审査指南禁止性规定的 “在需要时” 的用语; 本领域内技术人不明白为什么无线接入模块与相同用户终端连接,却由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与用户终端进行无线通信、怎么交互、是无线接入模块从无线接入网获得数据, 部分数据通过总线传输给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后传输给用户终端, 部分数据直接传输给用户终端等不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存在保护范国不清楚的缺陷;基于类似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也存在保护范国不清楚的缺陷; (4)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 1 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 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各芯片的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如上所陈述的, “如果 WiFi 基带芯片仅用于信号处理, 无线接入芯片仅用于信号处理, 则无法实现协议处理和路由交換, 进而无法实现将用户终端接入无线接入网;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 uSB接口,而图2公开的是, uSB接口123与无线接入模块12连接,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类似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也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5)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2、5、7、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的规定; (6)独立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方式,证据的具体组合方式包括:①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1、证据7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 证据1、证据6、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2,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2、证据7、证据6、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7、证据12、证据8、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5、证据7、证据6、证据8 和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7,证据7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7、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2的结合, 证据7、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额结合,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7、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7、证据6、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12、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⑤以证据1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11,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11、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11、证据6、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证据11、证据7、证据6、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证据11、证据12、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或证据11、证据7、证据12、证据8和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⑥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或者被证据3和本领域慣用手段的结合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⑦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再者,证据2公开了 WiFi 基带芯片和 wLAN射频芯片集成为一块单芯片;再者,证据6公开了将基带芯片和射频芯片集成在単一芯片上; 再者,证据7公开了 wiFi基带芯片和 WLAN射频芯片以西块独立芯片的形式存在;因此,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⑧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再者,证据2公开了无线接入芯片和无线射频芯片集成为一块单芯片;再者,证据8公开了无线接入芯片和无线射频芯片以西块独立芯片的形式存在; 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⑨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和本领域慣用手段的结合所公开;再者,证据2公开了路由转发単元,用于路由转发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之间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与无线接入网之间的消息; 另外, 根据路由功能负荷以及处理器的处理能力,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路由转发単元包括在 wLAN 基带芯片或无线接入芯片中, 这属于公知常识或慣用技术手段;再者,“wiFi基带芯片还包括:路由转发単元,用于路由转发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之间的消息、以及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与无线接入网之间的消息”已经分别被证据6、12公开;再者,“无线接入芯片还包括: 路由转发単元, 用于路由转发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之间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与无线接入网之间的消息”己经被证据8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3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 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o16年 o8月 o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证据或证据组合未公开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颗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 08月 0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于2016年 07月2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 08月1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6年 08月o4 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分别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 。
针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于2016年 07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6 年o9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关于证据5、7、11译文的部分修改页,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仅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7、11的译文提出了异议。
由于上述三个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同一专利,合议组决定合并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o16年 o9月27日向四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o16年11月1o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o16年1o月1o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o16年 o9月21 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分别转送给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四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第一、 第二和第三请求人当庭表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均相同,具体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为准。各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6、8-9和12 的公证书原件: (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8725、78726、78727、78728、78729号公证书;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5和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证据4、6、8、9和12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对证据3、5-9、11、12的译文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认为证据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的设计架构也不同,存在大部分区别特征,证据5中关于电源的特征并非是必然存在的,路由功能通过独立的网络处理器卡实现,此外具有Wifi底层协议处理的芯片才是Wifi基带芯片,证据5的网络处理器卡并不是Wifi基带芯片, 因此, 本专利具备新颗性和创造性的相关规定 。 各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发表了各白的意见 。
至此,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作出审査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2oo1年 o7月 o1日施行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审査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査决定依据的审査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三)证据认定
证据2、证据5和证据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其公开时间分别为2005年08月 03日、2006年02月23日和2007年07月 05日,均早于本专利中请日,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颗性和创造性, 其中证据5和证据7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四)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中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线接入装置,证据5公开了一种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该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包括:无线广域网(wAN)数据终端机,经配置以在无线广域电信网络上提供数据通信, 该无线 WAN 数据终端机包括至少一个数据处理器和一个射频部分, 及网络处理模块, 经配置以提供对局域网(LAN)的接入(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ooo5段,可见证据5公开的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也是一种无线接入装置, 用于将用户终端接入无线接入网络);
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用于将无线广域网 (wAN) 数据终端机与网络处理模块集成的系统、 方法和装置, 以实现与复数个局域网(LAN)设备的连接(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oo1o段),图2图示集成式无线数据终端机设备2oo的另一实施方式,与图1的实施方式类似,集成式无线数据终端机设备2oo包括无线 WAN数据终端机210及在无线 wAN数据终端机210与连接到无线 LAN230的复数个 LAN节点之间提供接口的网络处理模块220 (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0017段);在图2所示的实施利中,无线 LAN230的接入能力能够集成到网络处理器卡222和接入点250的路由功能以产生即时无线LAN,诸如802. 11a、 b或 g,数据通过交換机、路由器、uSB连接等等从经 LAN连接的设备传括到无线 WAN240(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0019段),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利用电信标准(比如 cDMA、 GsM,或其他相关标准)提供与无线WAN240的可连接性,及利用 Wi-Fi标准提供与无线 LAN230的可连接性(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0020段,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5中的网络处理模块220、wLAN接入点25o及其左側的天线用于实现与接入该无线数据终端机设备2oo的用户终端进行无线通信,因此, 上述模块组合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 本发明中多个实施方式利用电子硬件、 计算机软件或这些技术的组合而得以实现(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 oo21段, 结合图2和说明书的相关描述以及证据5 中权利要求2-4 的限定, 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中所述网络处理模块是一以太网卡, 所述以太网卡被配置为一路由器,所述以太网卡包括一内置式 DHCP服务器, WLAN接入点250与网络处理器卡222通信,由上述内容可见,网络处理器卡222利用wi-Fi标准提供与无线LAN230的可连接性,可用于实现信号处理、协议处理、路由交換等功能,因此网络处理器卡相当于本专利的 WiFi基带芯片, WLAN接入点250用于实现天线射频信号的处理, 由此也可以确定其必然能处理射频收发功能, 因此 WLAN接入点250相当于本专利的 WLAN射频芯片, 图2中左側与无线 LAN23o通信的天线相当于本专利中用于接收无线局域网信号的天线);
无线 wAN数据终端210包括数据处理器212和 RF单元214, 其提供与常规无线广域网数据终端提供的功能类似的支持通过wAN进行通信的功能, 网络处理模块220包括网络处理器卡222和 uSB或串行接口224, 其提在无线广域网数据终端210和网络处理模块220之间供 uSB、串行或其它非以太网连接(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oo18段,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5中的无线wAN数据终端21o及与其连接的天线用于实现与无线接入网的通信, 故该无线 wAN数据终端21o和天线相当于本专利的无线接入模块, 并且该无线 WAN数据终端与所述无线局域网 wLAN接入模块通过 usB串行总线连接, 这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无线接入模块与WLAN接入模块通过总线连接;证据5中的数据处理器212为实现与常规无线广域网数据终端进行通信的功能,其显然具有信号处理、协议处理等功能;证据5中的 RF単元214相当于本专利的无线射频芯片,与数据处理器212 连接,用于射频收发;图2中右側与无线 wAN24o通信的天线相当于本专利中用于接收无线接入网信号的天线, 且证据 5 中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在工作时也需要电源供电, 故该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必然具有对其供电的电源模块。);证据5还公开了:集成式无线数据终端机设备被配置为仅限数据的无线宽带调制解调器,该调制解调器被设计为即插即用的解决方案, 该调制解调器中嵌有以太网和 uSB连接模块; 无线宽带调制解调器的概念使具有多用户网络化环境的发展中国家的诸多用户能够连接到互联网 (参见证据 5 说明书第 oo24 段)。
通过上述比对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 (1) WLAN射频芯片和无线射频芯片用于射频收发、 频率合成和功率放大中的一种或多种, WIFi 基带芯片和无线接入芯片用于信号处理、 协议处理或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多种; (2 ) 所述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 usB接口, 用于在需要时与所述用户终端连接, 将所述无线接入装置作为无线 uSB调制解调器使用; (3) 所述电源模块进一步包括电池。
对于上述区别 ( 1 ),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 频率合成和功率放大是射频芯片或电路所应具备的最为常见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证据5中也具有接收/发送射频信号的 WLAN接入点250和天线 RF部分21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在 WLAN接入点250和天线 RF部分214中选择适用上述三种功能(射频收发、频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种或多种,以实现射频信号的正常接收和发送,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理,证据5中网络处理器卡222本身具备信号处理、协议处理、路由交換等功能,数据处理器212具有信号处理、协议处理等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在网络处理器卡222和数据处理器212中选择适用上述三种功能(信号处理、协议处理、路由交換)中的一种或多种, 以实现对数据的正常接收和发送, 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7公开了一种用于多模式无线调制解调器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公开了:为了克服当前无线通信系统的杂乱无章而产生的问题并确保用户可在任何给定的时间接入最方使且最佳的服务, 本文所述的系统和方法提供了可容易地进行重新配置以在制造工艺后用于不同的技术组合的単个组合调制解调器设备(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 ooo8段); 图2为示出根据本文所述的系统和方法进行配置的多模式调制解调器的一个实例实施例的逻辑方框图; 如能看出的, 多模式调制解调器2oo包括第一调制解调器设备21o和第二i周制解调器设备 216; 为了进行说明, 将假定在下面所有的实例中第一调制解调器设备21o 为被配置成进行数据通信 WAN调制解调器设备,如 uMTS调制解调器设备,且第二i周制解调器设备216为也被配置成进行数据通信的 LAN调制解调器设备,如 IEEE802. 11调制解调器设备(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 0028段);在结合西个调制解调器设备21o和216的多模式调制解调器2oo中,有4个可能的操作模式;假定调制解调器设备21o 处于 WAN调制解调器设备中且调制解调器设备216为 LAN调制解调器设备,那么可能的模式则为: 1)其中启用调制解调器设备210的 WAN模式; 以及4)其中调制解调器200被配置成充当在 WAN和 LAN之间的网关的LAN-WAN 网关模式; 为了有效地在多模式调制解调器 2oo 上实现这些模式中的每一个, 需要控制功能件以控制调制解调器设备21o和216的操作;优选地,在软件中实现这种控制功能件;例如,图3为示出在 LAN模式和 wAN模式之间的模式选择的流程图,其中模式选择是通过运行驻于主机装置2o2上的软件的主机处理器204进行控制的(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 0032-0038段);图9示出实现 Compaq的多端口标准的多模式调制解调器9oo的另一个实例实施例;在这种情況下,主机装置9o2将是包括多端口槽的个人或使携式电脑;就这点而言,主机处理器904将包括 uSB控制器918; 因此,接口装置908可簡単地包括 HuB接口920,其将按类似于 HuB装置722的方式进行操作(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 0051段)。由证据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7 中图9的实施例公开了一种主机装置9o2利用 uSB接口控制多模式调制解调器9oo工作于四种可能的操作模式,结合附图9和1o可见西个调制解调器都可以包括一个 uSB接口以与 uSB主机连接,也就是说证据7公开了无线接入模块还包括 uSB接口, 用于在需要时与所述用户终端连接, 用户终端利用 uSB调制解调器驱动控制其操作于第一种模式,将所述无线接入装置作为无线 uSB调制解调器使用。因此证据7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 ( 3 ),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 在通信终端设备中设置带有电池的电源模块以对其供电是本领域的慣用手段 。
综上所述,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国以其限定的内容为准。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架构是由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构成部件及其关系所限定的,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结构构成及构成关系大体一致, 区别仅在于细节上的差异; 其所能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合理预期得到的, 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相关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网络处理模块与无线WAN数据终端机质检采用 uSB、串行或非以太网连接(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oo13段,附图2)。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了wLAN接入模块与无线接入模块之间的总线连接方式具体为通用串行总线 usB接口, 此外, 通信模块采用本地总线、快速串口、外部设备互联总线 PCI、介质无关接口 MII或安全数字输入/输出 SDI0也是本领域的慣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 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和4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 以西块独立芯片或者集成为一块単芯片的形式实现射频単元、基带単元、接入単元、 WLAN接入模块、 WAN接入模块均属于本领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选择 。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 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和3,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移动电话机及使用其的网络连接系统及网络通信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7页倒数第1段一第8页第1 段):图3是适用于此例的网络连接系统的移动电话机的电气结构示意框图;移动电话机1包括:无线通信部11,执行与基站2 (图1)之间的无线通信;无线通信控制部12,控制无线通信部11执行的无线通信;应用部13,使用没有图示的cPu或存储器执行与通信有关的各种服务;路由器部14,实现如下中继功能:在向用户所期望的发信 IP地址传送数据时选择最优路径, 并根据需要向多个通信路径同时进行数据传输; 无线 LAN 部15,是用于通过无线将移动电话机1和多个信息终端通信连接的接口;此外,在无线通信部11上连按有天线16,所述天线16用来在与没有图示的基站(图1的基站2)之间接收发送无线电波;此外,在无线 LAN 部15上连接有作为多个信息终端的个人计算机3及 PDA4等外国设备。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路由转发単元, 路由转发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与无线接入网之间的消息, 而接入同一无线 LAN部的用户终端之间一般都可以相互通信, 因此证据2给出了采用路由转发単元路由转发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之间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装置的用户终端与无线接入网之间的消息的启示 。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 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无线接入系统, 其包括用于将用户终端接入无线接入网的无线接入装置, 用于通过所述无线接入装置获取网络业务的用户终端, 以及用于通过所述无线接入装置向所述用户终端提供网络业务的无线接入网,其中关于无线接入装置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接入装置相同。如上所述,证据5 公开的无线数据终端机装置包括无线广域网 (wAN) 数据终端机, 经配置以在无线广域电信网络上提供数据通信,及网络处理模块,经配置以提供对局域网(LAN)的接入(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 0005段),可见证据5所公开的无线接入装置用于将用户终端接入无线接入网, 即证据 5 所述通信系统包括用于通过所述无线接入装置获取网络业务的用户终端, 其中的无线 wAN数据终端机与无线接入网连接, 以向用户终端提供网络业务。 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审理 。
三、决定
宣告200710164001. 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 白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根据该款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 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合议组组长: 武 磊
主 审 员: 张宗任
参 审 员: 邢文飞
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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