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各证据中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所要求是否清楚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是否清楚。如果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当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则认为该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应当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某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明确文字记载,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还需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技术贡献,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事实基础。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或者补充证明专利文件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但不能改变该事实基础。
专利权人通过补交实验证据来主张专利具有某种(或某种程度)技术效果能否被接受,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意图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由该实验证明得以证实:二是该技术效果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确认。如果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专利文件中没有记载,在创造性判断中则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判断专利的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某一部件的名称是通用的技术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且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正是利用该部件特定的作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即使该部件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还能起到其它作用,也不能因为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具备该其它作用的其它部件便推定该其它部件必然也具有上述特定的作用。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等因素,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形式上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需要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该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该些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在此基础上,如果该些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些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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