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

申请号 CN201510943731.4 申请日 2015-12-14 公开(公告)号 CN105394959A 公开(公告)日 2016-03-16
申请人 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 发明人 王亚高;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包括上椅体和下椅体,上椅体的较小底面与下椅体的较小底面相接,形成沙漏结构,上椅体的 侧壁 和下椅体的侧壁均交错设有 抽屉 ,抽屉上设有内嵌式把手,任意两侧的抽屉之间不在同一 水 平面上,上椅体的上端设有槽体,槽体内设有坐垫。本发明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发明可适合家庭和公共场所使用,外观美观,舒适性好,在保证稳固性的 基础 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储物空间,设计合理,实用性强。
权利要求

1.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体成型的上椅体(4)和下椅体(5),所述上椅体(4)和下椅体(5)均为梯形体,上椅体(4)的较小底面与下椅体(5)的较小底面相接,形成沙漏结构,上椅体(4)的侧壁和下椅体(5)的侧壁均交错设有抽屉(3),任意两侧的抽屉(3)之间不在同一平面上,上椅体(4)的上端设有槽体(1),槽体(1)的上端和任意一侧开口,槽体(1)内设有坐垫。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椅体(4)的高度小于下椅体(5)。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椅体(4)设有一个抽屉(3),下椅体(5)设有3个抽屉(3),且4个抽屉(3)均不在同一侧。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抽屉(3)上设有内嵌式把手(2)。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椅体(4)和下椅体(5)的横截面均为正方形。

说明书全文

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属于家居设计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

背景技术

[0002] 人们在图书馆阅览室学习、餐厅就餐等公共场所时,受条件限制,人们习惯性的将诸如挎包、手提袋等随身物品放在桌面或邻近的椅子上,这样极大占用了公共资源,妨碍他人合理使用,而且也容易丢失。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0004]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包括一体成型的上椅体和下椅体,所述上椅体和下椅体均为梯形体,上椅体的较小底面与下椅体的较小底面相接,形成沙漏结构,上椅体的侧壁和下椅体的侧壁均交错设有抽屉,任意两侧的抽屉之间不在同一平面上,上椅体的上端设有槽体,槽体的上端和任意一侧开口,槽体内设有坐垫。
[0005] 进一步,所述上椅体的高度小于下椅体。
[0006] 进一步,所述上椅体设有一个抽屉,下椅体设有3个抽屉,且4个抽屉均不在同一侧。
[0007] 进一步,所述抽屉上设有内嵌式把手。
[0008] 进一步,所述上椅体和下椅体的横截面均为正方形。
[0009] 本发明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发明可适合家庭和公共场所使用,外观美观,舒适性好,在保证稳固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储物空间,设计合理,实用性强。附图说明
[0010]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0011] 图1是本发明的主视图;
[0012] 图2是本发明的左视图;
[0013] 图3是本发明的后视图;
[0014] 图4是本发明的右视图;
[0015] 图5是所述内嵌式把手的结构示意图;
[0016] 附图标记说明:
[0017] 1-槽体;2-内嵌式把手;3-抽屉;4-上椅体;5-下椅体。

具体实施方式

[0018]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做详细说明。
[0019] 如图1~5所示,一种内设储纳功能的实木椅,包括一体成型的上椅体4和下椅体5,所述上椅体4和下椅体5均为梯形体,上椅体4和下椅体5的横截面均为正方形。上椅体4的高度小于下椅体5。上椅体4的较小底面与下椅体5的较小底面相接,形成沙漏结构,上椅体4的侧壁和下椅体5的侧壁均交错设有抽屉3,任意两侧的抽屉3之间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上椅体4的上端设有槽体1,槽体1的上端和任意一侧开口,槽体1内设有坐垫。
[0020] 上椅体4设有一个抽屉3,下椅体5设有3个抽屉3,且4个抽屉3均不在同一侧。抽屉3上设有内嵌式把手2,可防止把手被脚踢落,而且使外观更加美观。
[0021] 使用时,可将随身物品放入抽屉3内。槽体1在任意一侧设有开口,人可朝着开口处坐下,防止上椅体4的边缘处硌腿。
[0022] 以上对本发明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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