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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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CN201610444673.5 | 申请日 | 2016-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7518635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9 |
申请人 | 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王珊; | ||||
摘要 |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为长方体结构,所述的组合式办公用品架主要分为左部和右部,所述的左部设置置物格,用于存放各类常用办公用品,置物格上方设置翻盖,两者采用 铰链 连接,所述的右部用于存放文件、书籍、杂志等,其中设置有多个可移动的分隔栏。本发明揭示了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结构设计合理,功能多样,其左部可收藏多种不同形状、大小规格的办公用品,且易于分类,有效的节约了办公空间;而右部则有利于进行文件的分类存放,便于人们进行 整理 和查阅,提高了人们的办公效率,值得推广使用。 | ||||||
权利要求 | |||||||
说明书全文 | 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技术领域[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尤其涉及一种组合式、多功能的新型组合式办公用品架,属于办公用品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0002] 日常的办公用品种类繁多,形状各异,譬如:笔、工具刀、橡皮、直尺、印章、电话机等,这些常用办公用品的使用频率高,一般我们都会将它们放置在抽屉里或办公桌上,随意的放置容易使办公桌显得凌乱,时常会发生丢失的情况,降低了办公效率。特别是一些经常翻阅的文件或杂志,如果不进行定期的归类整理,很容易发生破损或丢失,给人们查阅、使用带来麻烦。 发明内容[0003]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结构合理,收藏的办公用品种类多,且易于分类,为人们的使用提供方便;特别适合文件、杂志等文档的归类收藏,方便人们进行查阅,提高办公效率。 [0004] 本发明是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为长方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合式办公用品架主要分为左部和右部,所述的左部设置置物格,用于存放各类常用办公用品,置物格上方设置翻盖,两者采用铰链连接,所述的右部用于存放文件、书籍、杂志等,其中设置有多个可移动的分隔栏。 [0006]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左部前端面设置一时钟,便于人们掌握时间。 [0007]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右部设置的分隔栏位置可根据使用需要调整位置,方便文件的归类整理。 [0009]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导轨连接共有三处,使分隔栏移动更加平稳,连接强度更高。 [0010]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分隔栏的数量可以是5-8个,可以根据使用需要进行添加。 [0011]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右部挡板可拆卸,方便添加或减少分隔栏数量。 [0012]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结构设计合理,功能多样,其左部可收藏多种不同形状、大小规格的办公用品,且易于分类,有效的节约了办公空间;而右部则有利于进行文件的分类存放,便于人们进行整理和查阅,提高了人们的办公效率,值得推广使用。附图说明 [0013]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办公用品架右部的结构示意图;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1、左部,2、右部,3、置物格,4、翻盖,5、分隔栏,6、分隔栏,7、时钟,8、导轨,9、右部挡板。 具体实施方式[0014]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0015]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办公用品架右部的结构示意图;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为长方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合式办公用品架主要分为左部1和右部2,所述的左部1设置置物格3,用于存放各类常用办公用品,置物格3上方设置翻盖4,两者采用铰链连接,所述的右部2用于存放文件、书籍、杂志等,其中设置有多个可移动的分隔栏5。 [0016] 本发明中提及的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的左部1设置的置物格3内可以存放剪刀、工具刀、双面胶、标记笔、三角尺等多种常用的办公用品;左部1前端面设置一时钟7,便于人们掌握时间。 [0017]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组合式办公用品架,其特点是:该组合式办公用品架结构设计合理,功能多样,其左部可收藏多种不同形状、大小规格的办公用品,且易于分类,有效的节约了办公空间;而右部则有利于进行文件的分类存放,便于人们进行整理和查阅,提高了人们的办公效率,值得推广使用。 [0018]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