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

申请号 CN201611084927.3 申请日 2016-11-30 公开(公告)号 CN106510128A 公开(公告)日 2017-03-22
申请人 四川优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 戴斌;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便于搬运的户外伞 配重 底座,包括壳体(1)和伞把插桶(2),伞把插桶(2)固定安装在壳体(1)上,所述的壳体(1)内为空心的储 水 腔体(3),壳体(1)上设有一注水口(4)和一排水口(5)。壳体(1)内设有两根加强筋(6),加强筋(6)的上下两端均固定在壳体(1)上,加强筋6)的上端与伞把插桶(2)的桶壁 位置 相配合,两根加强筋(6) 自上而下 向外岔开。本发明在使用时注入配重的水即可实现平稳的 支撑 ,在需要运输和储存时打开排水口将配重水排出即可实现轻便的搬运,使用灵活、方便。45°倾斜的加强筋可以有效支撑受 力 的伞把插桶,避免受力过大造成伞把插桶的 变形 、脱落,甚至损坏壳体。
权利要求

1.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和伞把插桶(2),伞把插桶(2)固定安装在壳体(1)上,所述的壳体(1)内为空心的储腔体(3),壳体(1)上设有一注水口(4)和一排水口(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内设有两根加强筋(6),加强筋(6)的上下两端均固定在壳体(1)上,加强筋(6)的上端与伞把插桶(2)的桶壁位置相配合,两根加强筋(6)自上而下向外岔开。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6)与壳体(1)的上下平面的夹为45°。

说明书全文

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

背景技术

[0002] 户外伞,英文翻译:Outdoor umbrella,设计之初主要是给贵族庭院遮阳使用,所有又称之为庭院伞。户外伞具有美观的造型和有效的防晒遮阳效果,廉价的户外商业广告用途更有利于它的不断推广。
[0003] 为了固定起见,户外伞需要配合稳固的配重底座使用,现有户外伞的配重底座多采用一体成型结构,为其增重的基本都是整泥墩、碎石或大理石等,重量很重,不利于运输,而且挪动户外伞位置时,也是非常不便的。

发明内容

[0004]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搬运轻便、支撑平稳的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
[0005]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包括壳体和伞把插桶,伞把插桶固定安装在壳体上,所述的壳体内为空心的储水腔体,壳体上设有一注水口和一排水口。
[0006] 所述的壳体内设有两根加强筋,加强筋的上下两端均固定在壳体上,加强筋的上端与伞把插桶的桶壁位置相配合,两根加强筋自上而下向外岔开。
[0007] 所述的加强筋与壳体的上下平面的夹为45°。
[0008]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1)在使用时注入配重的水即可实现平稳的支撑,在需要运输和储存时打开排水口将配重水排出即可实现轻便的搬运,使用灵活、方便。
[0009] 2)45°倾斜的加强筋可以有效支撑受的伞把插桶,避免受力过大造成伞把插桶的变形、脱落,甚至损坏壳体。附图说明
[0010]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图中,1-壳体,2-伞把插桶,3-储水腔体,4-注水口,5-排水口,6-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0011]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详细描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0012] 如图1所示,便于搬运的户外伞配重底座,包括壳体1和伞把插桶2,伞把插桶2固定安装在壳体1上,伞把插桶2与壳体1最好采用一体化成型,避免连接处受力脱落。所述的壳体1内为空心的储水腔体3,壳体1上设有一注水口4和一排水口5。
[0013] 所述的壳体1内设有两根加强筋6,加强筋6的上下两端均固定在壳体1上,加强筋6的上端与伞把插桶2的桶壁位置相配合,两根加强筋6自上而下向外岔开。所述的加强筋6与壳体1的上下平面的夹角为45°。
[0014] 配重底座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注水步骤和一个排水步骤:所述的注水步骤包括以下子步骤:
S11:将配重底座放置于户外伞放置点;
S12:关闭排水口5,打开注水口4,通过注水口4向储水腔体3内注入配重的水,直到注满整个储水腔体3;
S13:关闭注水口4,将户外伞伞把插入伞把插桶2内完成户外伞的固定;
所述的排水步骤包括以下子步骤:
S21:将户外伞伞把从伞把插桶2中拔出;
S22:先打开注水口4,然后打开排水口5,储水腔体3中的水通过排水口5流出,直到整个储水腔体3完全排干。
[0015]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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