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斗笠

申请号 CN201510085864.2 申请日 2015-02-21 公开(公告)号 CN104605566A 公开(公告)日 2015-05-13
申请人 覃超中; 发明人 覃超中; 覃东湖;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斗笠,其针对传统斗笠需要手工制作,生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采用模具成型的斗笠状塑料层,塑料层上设置有镂空的网格制作斗笠的外表 面层 、内表面层,在外表面层、内表面层之间固定竹叶层,外表面层和内表面层在圆周连接 位置 采用卡扣式活动连接,或者热粘合的固定连接,在斗笠的外表面层上 喷涂 有 荧光 防 水 涂层。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克服了人工编织的高成本,适合工业化大批量生产,生产效率高,产品成本低,还具有荧光警示作用,防止交通事故。
权利要求

1.一种斗笠,包括外表面层、内表面层、竹叶层,其特征在于竹叶层(3)固定在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之间,外表面层(1)是网格式,内表面层(2)是密封板面式。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斗笠,其特征在于外表面层(1)为模具成型的斗笠状塑料层,塑料层上设置有镂空的网格。
3.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斗笠,其特征在于外表面层(1)和内表面层(2)在圆周连接位置采用卡扣式活动连接,和∕或热粘合的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斗笠,其特征在于在斗笠的外表面上喷涂荧光涂层。

说明书全文

一种斗笠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属于遮阳用品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斗笠。

背景技术

[0002] 斗笠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遮阳工具,其具有防晒、透气、隔热、耐用等多种功能,加上斗笠轻盈,顶戴舒适,防稳固,帽型非常适合农村地区的消费习惯,它不仅是遮阳的劳动保护工具,也是时尚女性和钓鱼玩家的个性遮阳帽。传统的斗笠采用竹篾编织斗笠的内外表面层,中间夹层为竹叶;其生产过程为全手工制作,编织讲究,工艺复杂,其中竹篾加工需要经过选竹、破竹、泡竹、破篾、划篾以及编织等;相当耗费工时,已经无法适应工业化高效率生产及越来越高的人工成本,市场上已罕有销售。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克服现有技术缺陷,采用塑料、竹叶及外涂警示涂料,改变斗笠的竹叶在日晒雨淋影响下,极易发霉、变黑、腐烂,提高斗笠的使用寿命,使用者在公路上行走时还具有荧光警示作用,防止交通事故。适合工业化大批量生产,生产效率高,产品成本低的一种斗笠。
[0004] 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这样的,一种斗笠,包括外表面层、内表面层、竹叶层,其特征在于竹叶层(3)固定在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之间,外表面层(1)是网格式,内表面层(2)是密封板面式。
[0005] 外表面层(1)为模具成型的斗笠状塑料层,塑料层上设置有镂空的网格。
[0006] 外表面层(1)和内表面层(2)在圆周连接位置采用卡扣式活动连接,和∕或热粘合的固定连接。
[0007] 在斗笠的外表面上喷涂有荧光防涂层。
[0008]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是:提高斗笠的使用寿命,使用者在公路上行走时还具有荧光警示作用,防止交通事故。适合工业化大批量生产,生产效率高,产品成本低的一种斗笠。附图说明
[0009] 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结构装配主视示意图。
[0010] 附图标记: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竹叶层(3)。

具体实施方式

[0011] 实施例1:1、如附图所示,斗笠由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和竹叶层(3)构成,竹叶层(3)固定在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之间。
[0012] 2、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为模具成型的斗笠状塑料层,塑料层上设置有镂空的网格形状,有利于减少塑料层的重量使斗笠更轻便,同时减少原料用量,降低生产成本。
[0013] 3、外表面层(1)和内表面层(2)的连接方式为在圆周连接位置采用热粘合的固定连接。
[0014] 实施例2:1、斗笠由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和竹叶层(3)构成,竹叶层(3)固定在外表面层(1)、内表面层(2)之间。
[0015] 2、外表面层(1)为模具成型的斗笠状塑料层,塑料层上设置有镂空的网格形状,内表面层(2)采用竹篾编织,竹叶层(3)中还可以使用楑扇叶代替普通竹叶。
[0016] 3、外表面层(1)和内表面层(2)的连接方式为在圆周连接位置采用卡扣式活动连接。
[0017] 实施例3:上面实施例1和实施例2所得的成品,在其外表面上喷涂一层荧光防水涂层、不但防止竹叶发霉、变黑、腐烂,提高了斗笠的使用寿命,使用者在公路上行走时还具有荧光警示、防止交通事故的作用。
[0018]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克服了人工编织的高成本,适合工业化大批量生产,生产效率高,产品成本低。具体实施方式不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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