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

申请号 CN201610603413.8 申请日 2016-07-28 公开(公告)号 CN106165924A 公开(公告)日 2016-11-30
申请人 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城市绿洲服装厂; 发明人 浦建新;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该围裙包括裙体和颈套,两者固连,材质为塑料,所述的裙体的前部增设长手套结构,该长手套与裙体之间采用粘结剂固连,所述的长手套由臂套和手套组成,所述的手套为 连指手套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该围裙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使用方便,其裙体前部增设的长手套结构使得人们在理发等待的过程中,可灵活的使用双手阅读报纸、杂志以及操作手机等物品来消磨时间,有效的丰富了理发用围裙的实用性。
权利要求

1.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其特征在于,该围裙包括裙体和颈套,两者固连,材质为塑料,所述的裙体的前部增设长手套结构,该长手套与裙体之间采用粘结剂固连,所述的长手套由臂套和手套组成,所述的手套为连指手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理发用围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手套采用吹塑工艺一体成型,其材质可选用PVC、EVA或橡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理发用围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手套的厚度约为
0.15-0.2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理发用围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臂套的长度约为20cm,约为小臂长度的2/3。

说明书全文

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围裙,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属于围裙制品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0002] 每个人都会定期进行理发,在理发的过程需要坐定在位置上,时间短则半小时,长则数个小时,特别是女士烫发、染发,经常会坐上几个小时,非常无聊。为了打发这段时间,人们发明了局部透明的理发用围裙,通常是在裙体的前部设置了透明薄膜,人们可以把物品放在围裙内,透过透明薄膜,人们即可阅读报纸、杂志,还可以玩玩手机。
[0003] 但是,现行的理发用围裙上的透明薄膜的耐用度较差,在外作用温度、湿度等因素的影响下,其使用性能大打折扣,其表面一旦出现折痕或刮花,便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性能欠佳。

发明内容

[0004]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该围裙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使用方便,其裙体前部增设的长手套结构可使人们在理发等待的过程中,通过使用报纸、杂志和手机等物品来消磨时间,有效的丰富了理发用围裙的实用性。
[0005] 本发明是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该围裙包括裙体和颈套,两者固连,材质为塑料,所述的裙体的前部增设长手套结构,该长手套与裙体之间采用粘结剂固连,所述的长手套由臂套和手套组成,所述的手套为连指手套
[0006]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长手套采用吹塑工艺一体成型,其材质可选用PVC、EVA或橡胶
[0007]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长手套的厚度约为0.15-0.2mm。
[0008]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臂套的长度约为20cm,约为小臂长度的2/3。
[0009]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该围裙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使用方便,其裙体前部增设的长手套结构使得人们在理发等待的过程中,可灵活的使用双手阅读报纸、杂志以及操作手机等物品来消磨时间,有效的丰富了理发用围裙的实用性。附图说明
[0010]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新型理发用围裙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 1、裙体,2、颈套,3、长手套,4、臂套,5、手套。

具体实施方式

[0011]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0012]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新型理发用围裙的结构示意图;该围裙包括裙体1和颈套2,两者固连,材质为塑料,所述的裙体1的前部增设长手套3结构,该长手套3与裙体1之间采用粘结剂固连,所述的长手套3由臂套4和手套5组成,所述的手套5为连指手套。
[0013] 本发明提及的新型理发用围裙中,长手套3采用吹塑工艺一体成型,其材质可选用PVC、EVA或硅橡胶,长手套3的厚度约为0.15-0.2mm;上述结构及材质确保了长手套3良好的强度、塑性及透气性能,人手佩戴时更具舒适度。
[0014] 长手套3上的臂套4部分的长度约为20cm,约为小臂长度的2/3,可满足一般人群的使用需要。
[0015] 本发明还可针对儿童尺寸进行设计,以满足不同人们的使用需求。
[0016]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新型理发用围裙,其特点是:该围裙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使用方便,其裙体前部增设的长手套结构使得人们在理发等待的过程中,可灵活的使用双手阅读报纸、杂志以及操作手机等物品来消磨时间,有效的丰富了理发用围裙的实用性。
[0017]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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