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果香水

申请号 CN201710797685.0 申请日 2017-09-06 公开(公告)号 CN107375040A 公开(公告)日 2017-11-24
申请人 李长虹; 发明人 李长虹;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 水 果香水,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茉莉香精10-20份、灵猫香精5-10份、天然麝香1-3份、 柠檬酸 酯2-6份、佛手油4-7份、麝香 酮 12-16份、薰衣草油7-11份、丁 香精油 5-15份、酒精30-40份、去离子水50-70份。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水果香水,具有香气自然,久嗅不厌,温和、无刺激的特点。
权利要求

1.一种果香水,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30-40份、香蕉精油20-30份、柠檬精油15-25份、葡萄精油22-26份、花生精油12-16份、环树脂5-10份、乙醇4-8份、丙二醇6-9份、丁香精油1-5份、檀香精油2-6份、蒸馏水1-3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果香水,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
苹果精油30份、香蕉精油20份、柠檬精油15份、葡萄精油22份、花生精油12份、环氧树脂5份、乙醇4份、丙二醇6份、丁香精油1份、檀香精油2份、蒸馏水1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果香水,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
苹果精油40份、香蕉精油30份、柠檬精油25份、葡萄精油26份、花生精油16份、环氧树脂10份、乙醇8份、丙二醇9份、丁香精油5份、檀香精油6份、蒸馏水3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果香水,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
苹果精油35份、香蕉精油25份、柠檬精油20份、葡萄精油24份、花生精油14份、环氧树脂8份、乙醇6份、丙二醇7份、丁香精油3份、檀香精油4份、蒸馏水2份。

说明书全文

一种果香水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化妆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水果香水。

背景技术

[0002] 当今社会,香水的使用已经相当普及,因其香气迷人,许多爱美人士都对其亲睐有加,但在夏日,天气炎热,人们心浮气躁,头晕脑沉,空气中一股炙热的异味,让人难受,而且夏天蚊虫较多,常常被咬后,皮肤肿痛,容易导致皮炎。因而需要一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香水,方便使用。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水果香水,具有香气自然,久嗅不厌,温和、无刺激的特点。
[0004]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30-40份、香蕉精油20-30份、柠檬精油15-25份、葡萄精油22-26份、花生精油12-16份、环树脂5-10份、乙醇4-8份、丙二醇6-9份、丁香精油1-5份、檀香精油2-6份、蒸馏水1-3份。
[0005] 优选地,所述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30份、香蕉精油20份、柠檬精油15份、葡萄精油22份、花生精油12份、环氧树脂5份、乙醇4份、丙二醇6份、丁香精油1份、檀香精油2份、蒸馏水1份。
[0006] 优选地,所述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40份、香蕉精油30份、柠檬精油25份、葡萄精油26份、花生精油16份、环氧树脂10份、乙醇8份、丙二醇9份、丁香精油5份、檀香精油6份、蒸馏水3份。
[0007] 优选地,所述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35份、香蕉精油25份、柠檬精油20份、葡萄精油24份、花生精油14份、环氧树脂8份、乙醇6份、丙二醇7份、丁香精油3份、檀香精油4份、蒸馏水2份。
[0008]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0009]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水果香水,具有香气自然,久嗅不厌,温和、无刺激的特点。

具体实施方式

[0010]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0011] 实施例1:
[0012] 一种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30份、香蕉精油20份、柠檬精油15份、葡萄精油22份、花生精油12份、环氧树脂5份、乙醇4份、丙二醇6份、丁香精油1份、檀香精油2份、蒸馏水1份。
[0013] 实施例2:
[0014] 一种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40份、香蕉精油30份、柠檬精油25份、葡萄精油26份、花生精油16份、环氧树脂10份、乙醇8份、丙二醇9份、丁香精油5份、檀香精油6份、蒸馏水3份。
[0015] 实施例3:
[0016] 一种水果香水,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苹果精油35份、香蕉精油25份、柠檬精油20份、葡萄精油24份、花生精油14份、环氧树脂8份、乙醇6份、丙二醇7份、丁香精油3份、檀香精油4份、蒸馏水2份。
[0017] 发明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在本发明的启示下都可得出其他各种形式的产品,但不论在其形状或结构上作任何变化,凡是具有与本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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