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

申请号 CN201610654944.X 申请日 2016-08-11 公开(公告)号 CN106109044A 公开(公告)日 2016-11-16
申请人 四川一众药业有限公司; 发明人 马英祥;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用于 口腔 手术的辅助牙托,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包括下牙托和位于其上方的上牙托,所述下牙托的端部固定连接有 手柄 ,手柄上滑动设置有 支撑 杆;所述支撑杆的上端固定连接有上牙托,支撑杆的下端设为 螺纹 段且套设有与其相匹配的螺帽,螺帽位于手柄的上端面;所述支撑杆的轴线方向上设有通槽,手柄上设有与通槽相匹配的 凸 块 ;所述上牙托和下牙托的内部均设有牙槽,牙槽内设有多个通孔,上牙托和下牙托内均设有与通孔连通的排液通道,解决现有的牙托结构复杂、操作方式繁琐的问题。
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其特征在于,包括下牙托和位于其上方的上牙托,所述下牙托的端部固定连接有手柄,手柄上滑动设置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的上端固定连接有上牙托,支撑杆的下端设为螺纹段且套设有与其相匹配的螺帽,螺帽位于手柄的上端面;
所述支撑杆的轴线方向上设有通槽,手柄上设有与通槽相匹配的;所述上牙托和下牙托的内部均设有牙槽,牙槽内设有多个通孔,上牙托和下牙托内均设有与通孔连通的排液通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通道的端部连接有输液管,输液管的端部连接有收集袋。

说明书全文

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

背景技术

[0002] 目前,临床上在给病人进行口腔内修复手术时,大多是由医务人员用手术拉钩牵开病人口部,这样操作十分麻烦、费时费,给医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当患者在进行口腔手术的时候,口腔会不自觉的进行闭合,妨碍医务人员对其口腔进行手术,而且现有的口腔撑开装置的操作比较繁琐、结构不复杂,不利于医务人员快捷操作口腔撑开装置以获得良好的口腔手术环境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以达到通过简单快捷的调节使患者口腔稳固撑开的目的,解决现有的牙托结构复杂、操作方式繁琐的问题。
[0004] 为实现本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其特征在于,包括下牙托和位于其上方的上牙托,所述下牙托的端部固定连接有手柄,手柄上滑动设置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的上端固定连接有上牙托,支撑杆的下端设为螺纹段且套设有与其相匹配的螺帽,螺帽位于手柄的上端面;所述支撑杆的轴线方向上设有通槽,手柄上设有与通槽相匹配的;所述上牙托和下牙托的内部均设有牙槽,牙槽内设有多个通孔,上牙托和下牙托内均设有与通孔连通的排液通道。
[0005] 进一步地,所述排液通道的端部连接有输液管,输液管的端部连接有收集袋。
[0006] 采用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
[0007] 1.本申请所述的牙托设计合理,操作简便,在给病人进行口腔内修复手术时扩撑病人口腔操作简便、省时省力,减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难度,而且该装置可以对口腔内的积液进行吸收和排出,避免了病人感觉不适;
[0008] 2.在进行口腔手术,患者的口腔内会产生大量的唾液,唾液从患者口中流出,会影响患者的舒适度,也不利于医生进行口腔手术,通过排液通道将唾液排走,大大减少了患者口腔的内部唾液,增加了口腔手术的可操作性。附图说明
[0009] 图1是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的结构示意图;
[0010] 图2是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的A向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1]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例子并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0012] 图1及图2出示了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用于口腔手术的辅助牙托的结构示意图,包括下牙托1和位于其上方的上牙托2,所述下牙托1的端部固定连接有手柄3,手柄3上滑动设置有支撑杆4;所述支撑杆4的上端固定连接有上牙托2,支撑杆4的下端设为螺纹段且套设有与其相匹配的螺帽5,螺帽5位于手柄3的上端面;所述支撑杆4的轴线方向上设有通槽6,手柄3上设有与通槽6相匹配的凸块;此结构保证支撑杆4只能够在竖直方向上滑动,而不能在相对转动,从而转动螺帽5以定口腔的张开程度,以便于医生进行口腔手术,所述上牙托2和下牙托1的内部均设有牙槽7,牙槽7内设有多个通孔8,上牙托2和下牙托1内均设有与通孔8连通的排液通道9。
[0013] 所述排液通道9的端部连接有输液管10,输液管10的端部连接有收集袋11,对患者口腔不自觉流出的唾液进行收集,防止唾液污染患者衣物或者对患者口腔造成不适。
[0014]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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