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

申请号 CN201710443858.9 申请日 2017-06-13 公开(公告)号 CN107287964A 公开(公告)日 2017-10-24
申请人 太仓市宇航造纸机械厂; 发明人 冯志强;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由下至上依次包括 基层 、阻燃层、 纤维 层、耐磨层和增强层,基层、阻燃层、纤维层、耐磨层和增强层的边缘通过针刺堆叠,基层由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组成,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而成。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使用便捷, 增强材料 为竹炭纤维,使得因此湿纸幅的平滑性进一步增大,纤维层能增强挤 水 能 力 ,耐久性高,由于基层与 棉 絮纤维的结合较强,因而棉絮纤维层抗损性高, 石棉 具有阻燃的效果,提高了造纸毡的 稳定性 。
权利要求

1.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其特征在于:由下至上依次包括基层、阻燃层、纤维层、耐磨层和增强层,所述基层、阻燃层、纤维层、耐磨层和增强层的边缘通过针刺堆叠,所述基层由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组成,所述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而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细纱位于第一细纱和第三细纱的中部,所述第一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的第二细纱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层为絮纤维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层为丝网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强层为竹炭纤维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层由石棉制成。

说明书全文

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造纸毡,尤其涉及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

背景技术

[0002] 传统的造纸毡执行从湿纸幅中脱,增大湿纸幅的平滑性和传递湿纸幅的任务,毡的基本功能是平衡这些任务,当湿纸幅经过成对的压辊之间时,湿纸幅中的湿气由于被施加的压而移向毡,并然后从毡的后面排放或由造纸机器的吸收盒吸入且排放到毡系统之外,因此,透水性和在对已被施加压力压缩的毡消除压力时恢复而不扁平化的功能是毡的重要特征。随着造纸机器的更高操作速度和挤压部分中通过辊压或靴压施加的更高压力(这是由于造纸工业的生产率增加所致),毡应用环境近年来已变得越来越严酷。结果,存在造纸毡在高压下扁平化、透水性和抗扁性或类似物减小、挤水能力显著恶化等问题。
[0003] 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特提供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内容

[0004] 本发明提供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
[0005]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由下至上依次包括基层、阻燃层、纤维层、耐磨层和增强层,所述基层、阻燃层、纤维层、耐磨层和增强层的边缘通过针刺堆叠,所述基层由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组成,所述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而成。
[0006]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细纱位于第一细纱和第三细纱的中部,所述第一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的第二细纱上。
[0007] 进一步的,所述纤维层为絮纤维层。
[0008] 进一步的,所述耐磨层为丝网层。
[0009] 进一步的,所述增强层为竹炭纤维层。
[0010] 进一步的,所述阻燃层由石棉制成。
[0011]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使用便捷,增强材料为竹炭纤维,使得因此湿纸幅的平滑性进一步增大,纤维层能增强挤水能力,耐久性高,由于基层与棉絮纤维的结合较强,因而棉絮纤维层抗损性高,石棉具有阻燃的效果,提高了造纸毡的稳定性附图说明
[0012]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0013]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0014] 其中:1、基层,2、纤维层,3、耐磨层,4、增强层,5、阻燃层。

具体实施方式

[0015] 为了加深对本发明的理解,下面将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述,该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的限定。
[0016] 如图1所示的一种复合造纸毡结构,由下至上依次包括基层1、阻燃层5、纤维层2、耐磨层3和增强层4,基层1、阻燃层5、纤维层2、耐磨层3和增强层4的边缘通过针刺堆叠,基层1由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组成,第一细纱、第二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而成,第二细纱位于第一细纱和第三细纱的中部,第一细纱和第三细纱交织的第二细纱上,纤维层2为棉絮纤维层,耐磨层3为钢丝网层,增强层4为竹炭纤维层,阻燃层5由石棉制成。
[0017]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使用便捷,增强材料为竹炭纤维,使得因此湿纸幅的平滑性进一步增大,纤维层能增强挤水能力,耐久性高,由于基层与棉絮纤维的结合较强,因而棉絮纤维层抗损性高,石棉具有阻燃的效果,提高了造纸毡的稳定性。
[0018]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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