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储物架

专利类型 发明公开 法律事件 公开; 撤回;
专利有效性 无效专利 当前状态 撤回
申请号 CN201110323128.8 申请日 2011-10-22
公开(公告)号 CN103054346A 公开(公告)日 2013-04-24
申请人 苏州市宏隆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类型 企业
发明人 伍炳兴; 第一发明人 伍炳兴
权利人 苏州市宏隆木业有限公司 权利人类型 企业
当前权利人 苏州市宏隆木业有限公司 当前权利人类型 企业
省份 当前专利权人所在省份:江苏省 城市 当前专利权人所在城市:江苏省苏州市
具体地址 当前专利权人所在详细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浦庄民营工业区和安路1号 邮编 当前专利权人邮编:
主IPC国际分类 A47B53/00 所有IPC国际分类 A47B53/00
专利引用数量 0 专利被引用数量 1
专利权利要求数量 1 专利文献类型 A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人
摘要 本 发明 公开了一种储物架,包含 支架 、层板、顶板和 背板 ;顶板的上表面有凸边,底部有T形凸条,凸条一端与顶板的边对齐,另一端与顶板的边有间距;支架有两个,位于顶板下方;支架为一体,上端开有与顶板的T形凸条相配合的凹槽,内侧面开有两个T形凹槽;支架的背面开有一T形凹槽,凹槽一端与支架的边对齐,另一端与支架的边有间距;层板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内侧面的凹槽配合;背板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背面的凹槽配合。本发明的储物架结构简单,稳固性好,利于安装和运输,不会因放置物品而刮伤 墙壁 ,广泛适用于家用和商店用货架。
权利要求

1.一种储物架, 包含支架和层板,其特征在于:还包含顶板和背板;所述顶板的上表面有凸边,底部有T形凸条,凸条一端与顶板的边对齐,另一端与顶板的边有间距;所述支架有两个,位于顶板下方;所述支架为一体,上端开有与顶板的T形凸条相配合的凹槽,内侧面开有两个T形凹槽;所述支架的背面开有一T形凹槽,凹槽一端与支架的边对齐,另一端与支架的边有间距;所述层板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内侧面的凹槽配合;所述背板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背面的凹槽配合。

说明书全文

一种储物架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架子,特别是一种适用于家庭和商店用的储物架,属于生活用品领域。

背景技术

[0002] 现有家庭中的储物架,一般都是层板、支腿和横档由螺钉等连接组成的,放置物品多的话储物架就不稳固了,而且其零部件、固定件的种类数量多,给运输和安装也带来很大的不便;另一方面,由于在家庭和商店中,一般都要将储物架靠着墙壁,这样在放置一些尖锐物品时,就很容易刮花墙壁。

发明内容

[0003] 针对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了一种稳固性好,利于安装和运输的储物架。
[0004] 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储物架, 包含支架和层板,其特征在于:还包含顶板和背板;所述顶板的上表面有凸边,底部有T形凸条,凸条一端与顶板的边对齐,另一端与顶板的边有间距;所述支架有两个,位于顶板下方;所述支架为一体,上端开有与顶板的T形凸条相配合的凹槽,内侧面开有两个T形凹槽;所述支架的背面开有一T形凹槽,凹槽一端与支架的边对齐,另一端与支架的边有间距;所述层板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内侧面的凹槽配合;所述背板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背面的凹槽配合。
[0005]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本发明的一种储物架结构简单,稳固性好,利于安装和运输,不会因放置物品而刮伤墙壁,广泛适用于家庭生活和商店里。
附图说明
[0006]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附图l为本发明的储物架的立体图;
附图2为本发明的储物架的分解图;
其中:1、顶板;2、层板;3、支架;4、背板。

具体实施方式

[0007] 下面结合附图来说明本发明。
[0008] 如附图1、2、3所示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储物架, 包含支架3和层板2,其特征在于:还包含顶板1和背板4;所述顶板1的上表面有凸边,底部有T形凸条,凸条一端与顶板1的边对齐,另一端与顶板1的边有间距;所述支架3有两个,位于顶板1下方;所述支架3为一体,上端开有与顶板1的T形凸条相配合的凹槽,内侧面开有两个T形凹槽;所述支架
3的背面开有一T形凹槽,凹槽一端与支架3的边对齐,另一端与支架3的边有间距;所述层板4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内侧面的凹槽配合;所述背板4的两侧边设有T形凸条,与支架3背面的凹槽配合。
[0009]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本发明的一种储物架结构简单,稳固性好,利于安装和运输,不会因放置物品而刮伤墙壁,广泛适用于家庭生活和商店里。
[0010]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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