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
发明涉及一种风筝的附属装置,特别涉及一种风筝卷线器。
背景技术
[0002] 一般的风筝由于面积较小,因此收放风筝线常常使用绕线拐和绕
线轴,而随着竞技性风筝活动的发展,风筝的面积不断增大,传统的绕线拐和绕线轴由于收放速度慢、对风筝的控制性差、容易断线等问题不再适用。
发明内容
[0004]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风筝卷线器,该风筝卷线器收放速度快、对风筝的控制性好、不容易断线,适合大风筝使用。
[0005]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取了以下技术方案:一种风筝卷线器,包括矩形
支架,与矩形支架枢轴连接的绕线轮,设置在绕线轮一端的
棘轮,铰接在矩形支架内侧、与棘轮对应的棘爪,连接在绕线轮的
转轴一端的摇杆,设置在摇杆自由端的
手柄,设置于矩形支架前端用于对风筝线导向的导向框,以及两个设置在矩形支架两侧的把手。
[0006] 所述的风筝卷线器,其中,所述导向框包括固定在矩形支架前端的
门形框,设置在门形框的两根竖梁之间的两根横向滚柱,以及设置在门形框上横梁与矩形支架之间的两根竖向滚柱;所述两根横向滚柱和两根竖向滚柱能够绕各自的中
心轴线转动,风筝线从两根横向滚柱和两根竖向滚柱之间通过。
[0007] 所述的风筝卷线器,其中,所述棘爪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限位柱。
[0008] 所述的风筝卷线器,其中,所述矩形支架后端设置有腰挎背带。
[0009] 所述的风筝卷线器,其中,所述矩形支架的后端倒圆,并设置有软垫。
[0010] 有益效果: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风筝卷线器,包括矩形支架,与矩形支架枢轴连接的绕线轮,设置在绕线轮一端的棘轮,铰接在矩形支架内侧、与棘轮对应的棘爪,固定在绕线轮的转轴一端的摇杆,设置在摇杆自由端的手柄,设置于矩形支架前端用于对风筝线导向的导向框,以及两个设置在矩形支架两侧的把手。该风筝卷线器收放速度快、对风筝的控制性好、不容易断线,适合大风筝使用。
附图说明
[0011] 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风筝卷线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2] 本发明提供一种风筝卷线器,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参照附图并举
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0013] 请参阅图1,本发明提供一种风筝卷线器,包括矩形支架1,与矩形支架枢轴连接的绕线轮2,设置在绕线轮一端的棘轮3,铰接在矩形支架内侧、与棘轮对应的棘爪4,连接在绕线轮3的转轴31一端的摇杆5,设置在摇杆自由端的手柄51,设置于矩形支架前端用于对风筝线导向的导向框6,以及两个设置在矩形支架两侧的把手7。
[0014] 使用时把矩形支架1的后端抵在腹部,双手把持两个把手7,这样可以方便对大风筝进行控制,需要放线时,扳动棘爪4使其与棘轮3分开,绕线轮即可自由转动实现快速放线,需要停止放线时,只需把棘爪4扳回顶针棘轮3的棘齿上即可,如果需要
收线,直接通过手柄51摇动摇杆5即可;在使用过程中,导向框6对风筝线具有导向和保护作用,防止风筝线由于摩擦断裂。
[0015] 具体的,所述导向框6包括固定在矩形支架1前端的门形框61,设置在门形框的两根竖梁611之间的两根横向滚柱62,以及设置在门形框上横梁612与矩形支架1之间的两根竖向滚柱63;所述两根横向滚柱62和两根竖向滚柱63能够绕各自的中心轴线转动,风筝线90从两根横向滚柱和两根竖向滚柱之间通过。 由于两根横向滚柱62和两根竖向滚柱63的转
动能够大大地减少风筝线受到的
摩擦力,从而能够有效防止风筝线由于摩擦断裂。
[0016] 进一步的,所述棘爪4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限位柱41。限位柱能够防止棘爪4的转动
角度过大,使棘爪4始终处于矩形支架的上方,方便用户对其进行操作,同时限位柱还可以用作扳动棘爪的把手,进一步方便操作。
[0017]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矩形支架1后端设置有腰挎背带8。使用时把腰挎背带8套在腰部,有利于使用者利用自身重量对大风筝进行控制,使风筝卷线器能够适应更大的风筝的使用。
[0018] 优选的,所述矩形支架1的后端倒圆,并设置有软垫9。这样可以提高使用者腹部的舒适度。
[0019]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风筝卷线器,包括矩形支架,与矩形支架枢轴连接的绕线轮,设置在绕线轮一端的棘轮,铰接在矩形支架内侧、与棘轮对应的棘爪,固定在绕线轮的转轴一端的摇杆,设置在摇杆自由端的手柄,设置于矩形支架前端用于对风筝线导向的导向框,以及两个设置在矩形支架两侧的把手。该风筝卷线器收放速度快、对风筝的控制性好、不容易断线,适合大风筝使用。此外,在棘爪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限位柱,方便用户对棘爪进行操作;设置腰挎背带,有利于使用者利用自身重量对大风筝进行控制,提高风筝卷线器的适用性;对矩形支架的后端倒圆,并设置有软垫,提高使用者腹部的舒适度。
[0020] 可以理解的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而所有这些改变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发明所附的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