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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人作为享乐或医疗产品消费的无烟草且无烟的产品以及治疗吸烟成瘾的方法

阅读:254发布: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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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无烟草且无烟的产品,其包含:
第一量的第一化合物,其呈适合在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烟激动剂的形式,所述剂量是所述人体可耐受的,并且足以提供类似于通过吸烟释放入所述身体的烟碱的感觉;以及
第二量的第二化合物,其呈适合在所述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形式,所述剂量是所述人体可耐受的,并且减轻对吸烟的欲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在所述人体中具有不同于四氢大麻酚的代谢途径的代谢途径。
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对内源大麻素配体的代谢途径起作用。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是对所述人体中CB1和/或CB2受体的拮抗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是外源CB1和/或CB2激动剂的间接拮抗剂。
6.根据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使所述人体中CB1和/或CB2受体的内源大麻素配体的浓度升高。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是植物大麻素。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是大麻二酚。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大麻素由大麻植株产生或为合成大麻素。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烟碱激动剂和/或所述大麻素对所述人体是外源的。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烟碱激动剂是烟碱。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和所述第二化合物呈适合向所述人体非侵入性施用所述烟碱激动剂和所述大麻素或它们的前体的形式。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形式适合于经由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途径施用:肠内,口服,局部用,穿粘膜,鼻,颊,舌下,吸入。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产品是非医疗产品。
15.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用于医疗用途。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产品,其用于治疗吸烟成瘾。
17.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产品,其中:
所述第一化合物呈适合在所述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烟碱激动剂的药用可接受形式,所述剂量是所述人体可耐受的并且有效地治疗因所述人体被剥夺吸烟所诱发的烟碱缺乏的症状,以及
所述第二化合物呈适合在所述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所述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药用可接受形式,所述剂量是所述人体可耐受的并且有效地治疗对吸烟的渴望。
18.根据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用于按随着时间推移降低的剂量释放所述烟碱激动剂,以使所述人体变得逐渐习惯于吸烟所施用的外来烟碱的缺乏。
19.根据权利要求15-17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其用于按对连续产品保持相同的剂量释放所述大麻素,并且优选在释放所述烟碱激动剂的时间段内所述剂量恒定。
20.一种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两种产品的试剂盒,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的量和/或所述第一化合物的形式在所述产品间不同,以释放不同剂量的所述烟碱激动剂。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试剂盒,包括其中提供所述产品的共用包装
22.一种治疗吸烟成瘾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无烟草且无烟的递送途径向人体体内施用:
烟碱激动剂或其前体,其剂量是所述人体可耐受的并有效地治疗因所述人体被剥夺吸烟所诱发的所述身体中烟碱缺乏的症状;以及
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或其前体,其剂量是所述人体可耐受的并有效地治疗对吸烟的渴望。

说明书全文

可供人作为享乐或医疗产品消费的无烟草且无烟的产品以及

治疗吸烟成瘾的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可供人消费的无烟草且无烟的产品,所述产品以人体可耐受的剂量将烟激动剂释放入人体,并且产生类似于通过吸烟释放入身体的烟碱的效果。

背景技术

[0002] 已知各种无烟草且无烟的产品,所述产品在人消费时以人体可耐受的剂量将烟碱激动剂释放入人体,并且产生类似于通过吸烟释放入身体的烟碱的效果。
[0003] 所述产品可为享乐性的非医疗产品,用作嗜好以向人体提供类似于吸烟的感觉,并且作为吸烟的替代物,而不需任何吸烟或烟碱成瘾的治疗。这类替代吸烟但具有较低健康相关的负面副效应的实例是例如电子烟或汽化器,利用适合的形式汽化含有烟碱的液体。这些通过汽化含有烟碱的液体来释放烟碱,而无需燃烧。随后带有烟碱的蒸气被人体吸入并吸收。
[0004] 然而,已知产品的缺点是人体未经历等同于通过吸烟烟碱施用于身体的感觉。在习惯于吸烟的人使用所述产品时尤为如此。
[0005] 另外,已知无烟草且无烟的医疗产品,用作治疗吸烟所诱发的烟碱成瘾的部分。例如,已知诸如透皮贴剂或口香糖的医疗产品,用于烟碱替代疗法中,即以逐渐降低的剂量向人体施用烟碱来治疗烟碱成瘾。例如,Fiore M.C.,Smith S.S.,Jorenby D.E.,Baker T.B.:“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icotine Patch for Smoking Cessation A Meta-analysis”,JAMA.1994;271(24):1940-1947描述了一种烟碱贴剂。该出版物报告了在满足入选标准的17个研究(n=5098位患者)中,活性贴剂的总戒断率在治疗结束时为27%,在6个月时为22%。换句话说,绝大多数患者并未成功停止吸烟。
[0006] 因此,使用这些已知医疗产品的治疗法使人成功停止吸烟的比率不能令人满意。

发明内容

[0007] 本发明提供如随附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产品和方法。
[0008] 本发明的特定实施方案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阐述。
[0009] 本发明的这些和其他方面将参考下文中描述的实施方案而明显且被阐明。附图说明
[0010] 将仅以举例的方式参考附图描述本发明的其他细节、方面和实施方案。在附图中,相似的参考号用来标识相似或功能类似的元素。图中的元素出于简单和清楚而示出,并且不一定按比例绘制。
[0011] 图1示意性地示出透皮贴剂的截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2] 在下文中,将不以比理解和鉴别本发明的基本概念所需考虑的任何更高程度,并且为了不混淆或干扰本发明的示教而说明细节。
[0013] 产品
[0014] 下文中的实例涉及无烟草且无烟的产品,所述产品例如呈适合将添加剂非侵入性施用于人体的形式,诸如使用肠内、诸如口服、局部用(皮肤)、穿粘膜(鼻、颊/舌下)或吸入途径。
[0015] 例如,产品可为可食用物质,诸如口香糖,为可消化或不可消化的。这允许提供口腔区域中的颊部触感,并因此向产品消费者提供愉悦感,可用来例如使人脑从吸食烟草产品所涉及的强迫性姿势转移。
[0016] 此外,产品可通过吸入消耗,诸如可汽化液体,这允许更接近吸烟的体验并且还允许减轻对吸烟的强迫性欲望。替代地,产品自身可为不可消耗的,但例如使用透皮递送,这允许受控释放而无需消费者活动。
[0017] 产品包含第一量的第一化合物,其呈适合在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烟碱激动剂的形式,所述剂量是人体可耐受的,并且足以提供类似于通过吸烟释放入身体的烟碱的感觉。产品还包含第二量的第二化合物,其呈适合在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形式,所述剂量是人体可耐受的,其减轻对吸烟的欲望。
[0018] 因此,如果产品是享乐性的非医疗产品,产品允许向其消费者提供更类似于吸烟所释放烟碱的感觉,因为至少降低了同时对吸烟的持续欲望的心理重要性。因此,产品具有增强的享乐效果。
[0019] 替代地,如果产品是医疗产品,例如用来治疗吸烟成瘾,这种组合物可能产生更高的成功率,因为其至少部分减轻了成功放弃吸烟的障碍,该障碍被认为是由持续的心理不适引起的。具体而言,烟碱激动剂允许减轻与人体中缺少烟碱相关的心理不适,同时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允许抑制或至少减轻由吸烟者有瘾的习惯和情绪、例如吸烟所诱发或者与对吸烟的渴望相关的暗示的缺失引起的心理不适。
[0020] 第一化合物和第二化合物可提供于共同的载剂上,诸如像嵌入基质化合物中或分开的剂量给药单位,例如作为贴剂、丸剂、瓶剂,或者允许向人体分别施用烟碱激动剂和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单位。
[0021] 产品可提供于具有几种产品的试剂盒中,例如像口香糖、片剂或汽化器液体的储筒或透皮贴剂,每份产品具有类似剂量或不同剂量的烟碱激动剂和大麻素。试剂盒可包括对产品的共用包装,诸如纸盒或纸板盒。
[0022] 例如,试剂盒可包含至少两种产品,具有产品间不同的第一化合物的量和/或第一化合物的形式,以释放不同剂量的烟碱激动剂。如果所述量的第一和第二化合物在共同的载剂上,则产品可含有相同量和/或形式的第二化合物以使每份产品释放相同剂量,或产品间不同量和/或形式的第二化合物以释放每份产品不同剂量的大麻素。试剂盒可另外包括具有仅一定量的第二化合物而无第一化合物的产品,或反之亦然。
[0023] 非精神活性大麻素
[0024] 待释放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可为适合减轻吸烟欲望的任何非精神活性大麻素。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可从具有在人体中代谢途径与四氢大麻酚的代谢途径(至少部分)不同的大麻素中选出,以确保对精神活性效果的良好抑制。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可属于对(对于人体而言)内源的大麻素配体的代谢途径起作用以有效抑制吸烟需求的类型,并且可为例如对人体CB1和/或CB2受体的拮抗剂,诸如(对于人体而言)外源的CB1和/或CB2激动剂的间接拮抗剂。在不希望受理论约束的情况下,认为升高了对人体内源的CB1和/或CB2受体的大麻素配体在人体中的浓度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有效减轻了对通过吸烟施用于人体的烟碱和/或其他瘾性物质的渴望。
[0025] 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可为植物大麻素。植物大麻素是来源于大麻植株的大麻素。大麻素是一组已知激活细胞中大麻素受体的化学剂,其中内大麻素是在人类和其他动物中发现的内源大麻素,并且外大麻素对人体是外源性的。
[0026] 植物大麻素可从大麻植株分离或合成生产。当从植株分离植物大麻素时,它们可被纯化到所有(除痕量外)其他天然存在的化合物、诸如其他次要大麻素和诸如萜烯的植物分子都被去除的程度。这种纯化产生目标大麻素高于99%(重量/重量)的纯度。
[0027] 植物大麻素可呈植物药物质(BDS)的形式。“植物药物质”或“BDS”在美国卫生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entre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2000年8月的工业植物药产品指南草案(the Guidance for Industry Botanical Drug Products Draft Guidance)中定义为:“来源于一种或多种植物、藻类或微观真菌的药物。
其由植物原料通过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来制备:磨碎,煎煮,压榨溶液萃取,乙醇萃取或其他类似方法。”
[0028] 植物药物质不包括来源于天然来源的高纯度或化学改性物质。因此,来源于大麻植株的BDS不包括高纯度药典级大麻素,并且将含有主要的植物大麻素和其他植物大麻素。
[0029] BDS中“主要的植物大麻素”是以高于其他植物大麻素的量存在的植物大麻素。产品可包含具有非精神活性大麻素作为以高于总萃取物的40%(重量/重量)的量存在的主要植物大麻素的BDS。更优选主要的植物大麻素以高于总萃取物的50%(重量/重量)的量存在。仍更优选主要的植物大麻素以高于总萃取物的60%(重量/重量)的量存在。
[0030] BDS中主要植物大麻素的量优选大于含植物大麻素部分的75%,仍更优选大于含植物大麻素部分的85%,且仍更优选大于含植物大麻素部分的95%。
[0031] 优选地,BDS具有低于最低观察效果阈值的THC含量,诸如低于0.3%(重量/重量),更优选低于0.2%(重量/重量)(根据欧洲指令(European Directive)1164/89附录C测定)。这通常被认为是非促精神性的,并且允许作为产品安全的产品。一般而言,产品中精神活性大麻素的含量低于法规阈值、且出于实践目的可忽略的情况是有利的。
[0032] 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可为例如大麻二酚,也称为CBD(2-[(1R,6R)-3-甲基-6-(丙-1-烯-2-基)环己-2-烯-1-基]-5-戊基苯-1,3-二醇),其具有以下结构式:
[0033]
[0034] Mechoulam,L.Hanus,“Cannabidiol:an overview of some chemical and pharmacological aspects,art I:chemical aspects”,Chemistry and Physics of Lipids,121(2002)35-43描述了CBD的合成。产品可例如包含天然存在的CBD异构体,诸如△1-大麻二酚。
[0035] 在Morgan等人,“Cannabidiol reduces cigarette consumption in tobacco smokers:Preliminary findings”,Addictive Behaviors,第38卷,第9期,第2433-2436页中,发现了利用CBD(作为气溶胶,用吸入器施用400μg溶解于无水乙醇中的CBD≈5%的剂量)的治疗法特别有效地使吸食香烟的数量减少40%。
[0036] 大麻素还可为CBD的合成衍生物,诸如CBD-DMH(二甲基庚基CBD),但也可使用其他大麻素。
[0037] 烟碱激动剂
[0038] 待释放的烟碱激动剂可为适合代替通过吸烟释放入身体的烟碱的任何类型的烟碱激动剂。激动剂可为全激动剂或部分激动剂。已发现合适的化合物是烟碱,3-[(2S)-1-甲基吡咯烷-2-基]吡啶,具有以下化学结构:
[0039]
[0040] 例如,烟碱激动剂可为呈其天然存在形式的烟碱:(-)-烟碱。
[0041] 营养产品
[0042] 产品可为非医疗产品,例如含有第一化合物和第二化合物、呈生物可接受形式的营养增补剂。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可含有作为BDS的大麻素和呈非预防形式的烟碱激动剂。例如,产品可为口香糖或其他口服消费品,包含可食用、例如可消化或不可消化的载剂基质,烟碱激动剂和大麻素以合适的形式、例如作为盐嵌入所述基质,并且在例如通过咀嚼或吞咽消耗时释放。产品还可为可汽化或待吸入的其他形式,并且例如包含其中溶解有化合物的可汽化载剂,诸如烟碱激动剂和大麻素溶解于合适的可汽化液体或凝胶中的产品。
[0043] 医疗产品
[0044] 在医疗产品中,所用物质可属于药典级。在这个实例中,产品包含:药用可接受形式的第一化合物,其适合释放一定剂量的烟碱激动剂,所述剂量是人体可耐受的并有效地治疗因人体被剥夺吸烟所诱发的身体中烟碱缺乏的症状;以及药用可接受形式的第二化合物,其适合在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所述剂量是人体可耐受的并有效地治疗对吸烟的渴望。
[0045] 在第一实例中,产品是透皮贴剂,其可被置于皮肤上,以经过皮肤递送特定剂量的药物并进入血流。透皮贴剂允许烟碱激动剂和大麻素受控释放入人体。贴剂可例如包括覆盖具有药用可接受形式的烟碱激动剂或其前体的第一贮器以及具有药用可接受形式的大麻素或其前体的第二贮器的多孔膜。
[0046] 参考图1,示出了第一实例透皮贴剂10的截面图。贴剂10包括具有顶面部分26的壁或背衬层12。壁12提供具有开放底端15和相对顶端17的贮器14。壁12可由医学上批准的塑性材料组成,包括通过任何合适的技术形成的塑料复合物。通常属于塑料聚合组合物的其他合适材料可用于壁12并且是已知的。
[0047] 贮器14包括能够使药物悬浮以后续释放的基质20。合适的制剂例如为瓜尔胶、金合欢胶或黄原胶,或者胶凝剂聚合物,诸如羧聚甲烯、羟乙基纤维素或聚丙烯酰胺。基质20包括位于贮器14的顶端17的第一区域20a和第二区域20b。第一区域20a和第二区域20b可由相同的材料或展现不同扩散速率和/或化学性质的不同材料组成。因此,第一区域20a形成对第一化合物的第一贮器,并因此第二区域20b形成对第二化合物的第二贮器。基体材料对水分渗透的敏感性通过对材料或配方的选择来控制。基质20被设计成允许通常存在于汗水中的水分、离子、电解质和类似物扩散或透过,以便释放物质以递送至皮肤并后续透过皮肤。
[0048] 在该实例中,基质20的第一区域20a包括悬浮于其中的烟碱激动剂21或其前体。基质20的第二区域20b包括悬浮于其中的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或其前体。在两个区域中,物质为药用可接受的形式。第一基质区域20a和第二基质区域20b可被合适地配制并相互定位,以根据需要提供递送速率和时间。
[0049] 在经由可渗透胶粘剂层16施用期间,基质20维持与患者皮肤接触。可渗透胶粘剂层16可由合适的压敏胶粘材料组成,并且位于上覆基质20的底部的贮器14的底端15处。胶粘剂层16使得基质20和壁12能够紧固至患者皮肤,同时允许分子(例如汗水和药物)在贴剂10与患者皮肤之间自由通过。将理解的是当向患者提供贴剂10时,胶粘剂层16通常被可丢弃的防护层18覆盖,在应用前患者必须去除层18。当附着至患者皮肤时,壁12提供封闭覆盖,这增强了贴剂10所覆盖皮肤区域的水化以及汗水进入基质20的扩散。皮肤的水化促进第一和第二化合物的释放和吸收。替代地,胶粘剂层16的相当一部分可被去除或清除,以提供基质20与患者皮肤的直接接触,从而增强物质递送入人体的简易性。
[0050] 基质区域20a和20b的材料可被选择或配制成控制药物从基质20释放的速率以及汗水的扩散速率,通过汗水扩散对应基质区域20a和20b被激活,分别释放其相关联药用药剂,诸如激动剂21和大麻素23。基质区域20a或20b可被配制成相对不透水,例如,一者因其物理化学性质而更厚或更不可渗透,或一者在其组成中含有更高含量的疏水元素,将导致在持续时间段内更加渐变的药物释放和患者汗水透过的逐渐扩散。相比之下,相对可渗透水的基质区域20a或20b将在相对较短的时间段内迅速释放药物。
[0051] 一旦贴剂10被适当施加于患者皮肤,封闭壁12即截留由皮肤被覆盖区域产生的患者汗水。汗水透过胶粘剂层16进入第一基质区域20a和第二基质20b。随着汗水使基质材料溶剂化,悬浮的激动剂21被释放并流动至患者皮肤以实现递送。随着汗水流入第二基质区域20b,大麻素23由此释放并且开始经过基质20向患者皮肤扩散。
[0052] 如先前所述,透皮贴剂10包括具有各自展现单独的扩散特性的两个区域20a和20b的基质20。基质20促使烟碱激动剂21和大麻素23基于浓度梯度受控流向患者皮肤。类似地,患者产生的包括水分、离子、电解质和其他分泌物的汗水流入基质20。
[0053] 因此,当施加于皮肤时,贴剂在例如12、24或48小时的长期时段内递送稳定剂量的烟碱激动剂和大麻素。通过在诸如几周的时间段内使用许多贴剂,伴随每个贴剂烟碱激动剂的剂量按时间例如每个贴剂或一系列贴剂地降低,可逐渐降低烟碱剂量,直至患者不再渴望烟碱和/或吸烟,并且他们可停止使用药物。如果患者选择为此使用其他递送方法,他们可选择按需要继续使用维持剂量的CBD。在这方面上,每个贴剂的CBD剂量可随着时间推移保持恒定或变化。
[0054] 医疗产品同样可使用另一种递送机制,并且例如为包含充当第一化合物和第二化合物的载剂、待被患者吸入的生物可接受的可吸入气溶胶或粉末的吸入器。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化合物可为游离基烟碱激动剂或其前体,并且第二化合物为大麻素或前体。
[0055] 此外,医疗产品可为例如口香糖或可消化产品,具有可消化或不可消化胶基作为基质,第一化合物和/或第二化合物嵌入所述基质并且通过胶基的咀嚼或消化而释放。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化合物的合适形式可为烟碱激动剂或其前体,可呈游离基形式或作为盐,并且第二化合物为大麻素或前体。
[0056] 产品中第一化合物和第二化合物的量可使得它们可以如下剂型和强度使用:
[0057] 每24小时7mg烟碱和10mg CBD;
[0058] 每24小时14mg烟碱和10mg CBD;
[0059] 每24小时21mg烟碱和10mg CBD。
[0060] 例如,如果产品是单个透皮贴剂,则每个贴剂可含有24小时内待释放的量。然而,将明白的是,单位可例如按不同节奏施用,例如每12小时1次或者其他形式,并且因此按比例调节物质的量。
[0061] 戒烟程序
[0062] 所述医疗产品可用来治疗吸烟成瘾。这种治疗可包括施用:烟碱激动剂或其前体,其呈适合在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形式,所述剂量是人体可耐受的并作为对因人体被剥夺吸烟所诱发的身体中烟碱缺乏的症状的治疗法有效;以及非精神活性大麻素或其前体,呈适合在人体中体内释放一定剂量的形式,所述剂量是人体可耐受的并作为对吸烟的渴望的治疗法有效。
[0063] 建议初始剂量尤其要基于患者吸烟的严重程度,例如香烟支数或等效度量。这将提供对吸烟所消耗烟碱的初始适当替代物。疗法的初始剂量和持续时间可取决于多种因素,诸如体重、吸食香烟数和各种医疗条件。例如,对于施用于患者身体的烟碱激动剂,剂量可在7mg至21mg的范围。
[0064] 在这个实例中,剂量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以允许身体逐渐调节至更少烟碱,并且可逐步下降至较低强度,直至患者能够逐渐完全停用烟碱替代贴剂。因为大麻素、特别是CBD不成瘾但对复发的共同原因——压减轻高度有效,所以可继续其使用,甚至在烟碱脱离体系后仍是如此。
[0065] 对于大多数人,疗法将以每天一个21mg烟碱和10mg CBD贴剂开始持续6周。疗法的下一阶段将逐渐减少烟碱的剂量,但CBD剂量将保持在10mg。
[0066] 在第一个6周阶段成功完成之后,开始14mg烟碱和10mg CBD贴剂持续2周,紧接着是每天7mg贴剂持续另一个2周。治疗将通常进行8至12周。给药可例如进行3个月或更少。在进行这种给药时患者必须完全停止吸烟。
[0067] 虽然可发现其他剂量给药方案为合适的,但建议使用下列治疗法,其中剂量给药取决于如下在治疗前每天吸食香烟(或香烟等效物)的数量:
[0068] 每天20支或更多香烟-21/14/7mg方案:
[0069] 每24小时21mg烟碱+10mg CBD持续6周,
[0070] 每24小时14mg烟碱+10mg CBD持续2周,
[0071] 每24小时7mg烟碱+10mg CBD持续2周。
[0072] 每天10支或更多香烟-14/7mg方案:
[0073] 每24小时14mg烟碱+10mg CBD持续6周,
[0074] 每24小时7mg烟碱+10mg CBD持续2周。
[0075] 可例如通过透皮贴剂或其他受控释放机制提供所述剂量,以确保在24小时内的逐渐释放。然而,上文这样描述的任何其他合适的医疗产品均可用来递送所述治疗法。
[0076] 在前述说明中,已参考本发明的实施方案的特定实例描述了本发明。然而,将显而易见的是,在不脱离如随附权利要求书中阐述的本发明的更广泛范围的情况下,可在其中作出各种修改和变化。
[0077] 例如,虽然在实例中将烟碱用作合适的烟碱激动剂,但将明白的是可使用其他全或部分烟碱激动剂,诸如伐伦克林(varenicline)。此外,烟碱激动剂和/或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药用可接受衍生物,诸如盐、树脂和复合物可用作它们的前体。例如,可使用烟碱盐,诸如重酒石酸烟碱、盐酸烟碱、二盐酸烟碱或硫酸烟碱,或者其他烟碱活性剂。此外,虽然在实例中CBD被描述为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实例,但可使用其他非精神活性外源大麻素。
[0078] 此外,虽然在一些实例中产品仅含有单一大麻素,但将明白的是产品可包含几种大麻素,而产品自身不展现明显的精神活性,例如通过含有痕量的精神活性大麻素,诸如大麻素是植物药物质、其中非精神活性大麻素作为主要的植物大麻素时。
[0079] 此外,医疗产品还可为例如含有烟碱激动剂和非精神活性大麻素的口香糖或汽化器液体。例如,汽化器液体可包含甘油、水和烟碱激动剂和非精神活性大麻素,并且还可包含丙二醇和另外的物质、诸如香料。
[0080] 然而,其他修改、变化和替代方案也是可能的。因此,说明和图式被视为说明性而非限制性意义的。
[0081] 在权利要求书中,括号内的任何参考符号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权利要求。单词‘包括/包含’不排除不同于权利要求中所列出的其他元素或步骤的存在。此外,本文中所使用的术语“一种/一个”被定义为一种或多于一种/一个或多于一个。
[0082] 此外,权利要求中诸如“至少一种/至少一个”和“一种或多种/一个或多个”的介绍性用语不应被解释为表示向另一个权利要求元素引入不定冠词“一种/一个”将包含这样引入的权利要求元素的任何特定权利要求限制为发明仅包含一个这样的元素,甚至当同一权利要求包括介绍性用语“一种或多种/一个或多个”或“至少一种/至少一个”和诸如“一种/一个”的不定冠词时也是如此。上述者也适用于定冠词的使用。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诸如“第一”和“第二”的术语用来任意区分这类术语所述的元素。因此,这些术语不一定意图指示这类元素的时间或其他优先级。在相互不同的权利要求中详述某些度量的事实并不表明不能有利地使用这些度量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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